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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文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215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文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文某进行辩护案

2019年3-4月份,从事非法走私冻品销售的冯某通过其微信添加了文某,并通过微信把走私猪冻品货源详细情况等发给文某。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文某先后三次在冯某及他人处购买陈某走私团伙走私的冻品共计73.58吨,货物价款人民币1537760元。被告人文某收到上述走私冻品后全部在湖南省地区销售。2020年9月11日,衡阳市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代理意见】
我们对指控文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文某系间接走私行为,不是关税缴纳义务人,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文某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一、起诉指控文某偷逃应缴税款合计543613.32元已经包含在陈某团伙涉嫌绕关走私进境冻品案核定的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4783334.34元之中,应当由陈某走私集团承担偷逃应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间接走私的文某个人承担

1.针对文某购买的三批货物没有单独的偷逃税款海关计核结论,只有2020年12月15日衡阳海关出具的《关于涉案冻品核税结果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数据来自于《大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证明书》[大关计税字(2020)004号]中经审核陈某团伙涉嫌绕关走私进境冻品案核定的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4783334.34元之中。

2.三批走私冻品猪脚,在海关核定证明书内计核资料清单中找出对应的核税结果:其中第一批偷逃关税27134.71元、增值税22793.15元,合计偷逃应缴税款49927.86元;第二批关税166593.17元、增值税36412.51元,合计203005.68元;第三批关税238541.44元,增值税52138.34元,合计296679.78元;涉嫌偷逃关税432269.31元、增值税111344元,合计543613.32元。

3.《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关税缴纳的义务人。涉案文某不是关税的缴纳义务人,对于同批次货物,按照正常的做法,只需要通关一次,因此,如果偷逃应缴税额也只会偷逃一次,间接走私作为其他走私行为后面的一种走私行为,不可能再偷逃一次应缴税额,如按照海关计核的应缴税额认定犯罪并追缴相应税款,则必然面临重新补缴税款或者追缴税款的问题,造成重复处罚。

3.间接走私,顾名思义,其对于法益结果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其危害性应当轻于其他直接走私行为,按照海关计核的偷逃应缴税额,导致处罚必然过重,有失公平。

二、被告人文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文某没有参与“大洋公司”及走私犯罪团伙成员的走私犯罪合谋,没有直接参与涉案货物冻品猪脚的入境走私,没有获得直接走私所得利润分红,只是间接参与了涉案走私犯罪的末端购买、销售活动,相对大洋公司及其走私犯罪集团成员的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要轻。

《刑法》第153条明确规定,处罚标准是根据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进行处罚的,而《刑法》第155条以走私论处的两项间接走私行为,不论走私的货物、品种,都按数额较大追究。这里立法者不可能明显出错,数额较大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两个不同的法条里应该不是同一个概念;只是说明立法者对于后者处罚在实践中要宽容一些。对于间接走私的处罚幅度,应当与《刑法》的第156条保持相当,间接走私实际上是一种帮助犯,其危害性并不比直接走私集团的帮助犯要大,但可以参照《刑法》第27条、第156条共犯中的从犯量刑处理,完全妥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点,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2.文某积极缴纳550000元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8点,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文某的主动交待对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5点,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文某实施爱心捐款8400元,采购420个口罩捐献给农贸市场管理员和保洁员,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5.文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法学论坛》2019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刑事诉讼公力的合作模式一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一文中指出:认罪认罚只是基础,从宽处理才是关键,从宽皆为制度的生命,从宽处理很大程度上是以实体的量刑减让为手段而达成的;

②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指出: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对罪行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依法该用尽用,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量刑建议

根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辩护人建议对文某予以从轻处罚,宽大处理,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文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依法对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152613.9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上交国库。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是走私入境的情况下,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冷冻猪脚,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文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某的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依法对文某适用缓刑。故对公诉机关关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关于文某是初犯,其一贯社会评价较好,其家庭经济困难,能认罪认罚,并足额退缴违法所得和犯罪用资金,请求法庭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一、文某是否构成走私普货物罪?

文某在明知货物是没有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走私进境的情况下,多次向冯某等人购买陈某走私团伙走私冻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走私本法第151、152、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据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因此我们对文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无异议。

二、文某是直接走私还是间接走私?

文某系间接走私,应当是从轻量刑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理由如下:

1.陈某和冯某系走私冻品犯罪团伙,有组织有谋划的共同犯罪,是一条从入境、运输、通关到销售走私货物的产业链犯罪。陈某负责将走私冻品进境,冯某发展业务销售走私冻品,均属走私犯罪的核心行为,走私产业链犯罪的发起端、主导端,陈某和冯某应认定为直接故意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这是打击的重点。

2.文某没有参与走私冻品的采购、运输、报关、通关等过程,仅单纯购买,犯罪情节较轻,获益也远低于陈某走私犯罪集团,属于走私犯罪的非核心行为,其犯罪心理、社会侵害性和法益的侵害性远低于直接走私,文某位于犯罪链中处于最末端,在犯罪链中起最次要的作用。所以,文某是陈某走私集团产业链犯罪的末端犯罪和间接犯罪,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帮助犯。

3.对于间接走私的处罚幅度,应当与《刑法》的第156条保持相当,间接走私实际上是一种帮助犯,可以参照《刑法》第27条、第156条共犯中的从犯量刑处理,完全妥当,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文某间接走私是否应当认定为关税的缴纳义务人?

1.《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应认定陈某犯罪集团为关税缴纳义务人,文某购买陈某已经走私入境的冻品,并非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所以不应当认定文某为关税缴纳义务人。

2.对于同一批次货物,只需要通关一次,那么偷逃应缴税额也只会偷逃一次,另,关税的损失只有一次,大连人民检察院已经按照大连海关计核的应缴税额对陈某犯罪集团提起公诉,陈某犯罪集团必然面临补缴税款,追缴税款和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罚金的处罚,如果再将文某认定为关税缴纳义务人,那就属于重复计算。

综上,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文某附加刑时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只是对文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不是追缴税款。

四、认罪认罚在本案中有何意义?文某是否适用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文某认罪认罚是被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文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直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庭审中,公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提出,文某主动退缴了偷逃税金并缴纳罚金,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使用缓刑。

【结语和建议】
1.辩护人积极为文某搜集从轻处罚的证据,证明文某真诚悔过,退缴非法所得(含税款),并缴纳罚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能判处缓刑,这些证据材料为文某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2.建议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疫情特殊时期,被告人以个人之力为社会做贡献,结合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判处缓刑,是符合当前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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