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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40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辩护案

1998年长沙火宫殿五一路分店租赁长沙铁路总公司工会下属的长铁文化宫门面经营,陈某某担任该店总经理。2002年至2003年间,应陈某某请求,时任长沙铁路总公司工会主席的曾某某及时任长沙铁路总公司工会文化宫主任的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以虚构长铁文化宫配套实施改造工程的名义,从长铁总公司工会套取人民币30万元交给陈某某经营的火宫殿五一路分店使用,后从长沙铁路总公司工会借款100万元给火宫殿五一路分店使用,同时还以延长承包租赁门面期限、降低租金的方式给予陈某某支持和帮助。2004年至2008年,袁某某每年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民币5万元,5次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04年至2005年,曾某某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2008年12月10日就被告人曾某某受贿一案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厘清掺杂着工作关系的经济往来如何同受贿犯罪进行区分的问题,即曾某接受的25万元究竟是受贿款,还是属于投资回报?如果属于投资回报,则接受25万元的行为就不是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而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在本案的事实认定部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曾某某投入5万股金的事实,也没有认定曾某某借款30万元给陈某某的事实。对于本案的行为定性,由于被告人曾某某既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受贿的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1.袁某某没有将陈某某的行贿故意传递给曾某某,陈某某也没有向曾某某表达出行贿的故意。

2.曾某某只有投资和帮助陈某某渡过难关的想法,没有受贿的故意。

(1)陈某某所经营的火宫殿由于刚刚完成改扩建,资金紧缺、周转困难,需要融资;

(2)事实上曾某某既在陈某某的火宫殿投资入了股,也借款给陈某某融了资;

(3)曾某某没有领会陈某某、袁金波的意思,没有体现受贿的故意。

(二)被告人曾某某不具有受贿的客观方面

1.现有证据证实陈某某不仅仅向曾某某融了资,还向其他人也融了资。

2.曾某某获得25万元是红利和借款的利息,属于投资回报。

(1)曾某某的投资入股是有风险的,陈某某明确提到将依据火宫殿经营情况给予投资回报,并未明确回报比例,完全符合正常的投资特征。

(2)曾某某借款给陈某某是真实的借款行为,而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曾某某在陈某某处所得到的投资回报在合理范围之内

3.曾某某给予陈某某经营以适当的便利,是对一个经营企业的扶持,没有给陈某某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害,其行为不是权钱交易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4.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本案中曾某某得到的25万元,是其投入的回报,也不是无偿的,亦不能作为受贿处理。

(三)曾某某的行为不是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

曾某某的行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受贿犯罪行为,不属于委托理财型受贿,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受贿。

(四)曾某某的自首行为,不是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

自首是曾某某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虽然曾某某曾担任过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但是曾某某并未受过法律培训;同时,我国现行刑法较曾某某任院长时的刑法已作了重大修改,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从而导致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性质。

因此,曾某某的行为既不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受贿的客观方面,不具备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曾某某无罪。

【判决结果】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后,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起诉。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同年2月23日作出裁定,准许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09)怀铁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中,曾某某作为广州铁路集团长沙总公司工会主席,确实从其所管理的物业承租人陈某某处得到了利益;同时,他也“投案自首”,并退还了一个部分“赃款”。从常理推断,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疑。

然而,通过律师对本案的深入了解,抽丝剥茧,层层分析曾某某行为的性质,最终使检察机关撤回对曾某某的起诉。虽然这一结果不是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是效果显然是一样的。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能够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作为公诉机关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能够放低“身段”,主动撤回起诉,这无疑也说明了司法机关能充分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结语和建议】
谚语说“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很多案件从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的,实际上仔细分析就会有不同,甚至有本质的不同。

找到区别,找到罪与非罪的区别,需要律师充分理解每一个罪名的构成,充分吃透案件材料,充分发掘案件中每一个事实,摈弃常规思维,从而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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