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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07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辩护案

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在徐某某的介绍下,分别与徐某某、董某某在四平市办理了吉林省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在吉林市办理了吉林省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刘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两张银行卡和两本营业执照在徐某某介绍下卖给董某某,获利2000元。

【代理意见】
刘某某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到案后供述和庭审陈述一致,表现出其能如实交待事实,认罪明显。刘某某已依法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应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1)吉03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有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转账截图、企业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人董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有前科,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但其到案后有坦白,对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明确,可以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抓手,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加以系统化、制度化,从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两方面,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程序和处理机制,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安排。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中,体现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其量刑方面得到了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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