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上午,被告吴某初驾驶湘EFXXXX小型轿车从新邵县大新镇磁溪社区到栗滩社区市场,10时30分许,驾驶至新邵县X033言小线大新镇栗滩社区1组“T”型路口中,从长扶路口倒车进入言小线时,该车撞到由案外人周某平驾驶的搭载周某林从该镇磨林村驶往该镇栗滩社区方向的湘EQXXXX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周某林受伤后被送至某某邵阳骨伤科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9月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吴某初驾驶的湘EF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500000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林受伤后,被送往某某邵阳骨伤科医院抢救,2021年9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64936元,被告吴某初支付医疗费285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支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邓某平系死者周某林的儿子,原告邓某香系死者周某林的女儿。原告邓某平、邓某香要求被告吴某初、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但其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邓某平、邓某香依法提起诉讼。
2.原告母亲周某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与被告吴某初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二、被告吴某初在某某邵阳骨伤科医院为周某林支付的28500元医疗费,抵扣其应当为周某林承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2.法院受理立案后,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2022年1月27日下达了《关于转发2021年度湖南省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2021年度湖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866元。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按2020年度湖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时变更为2021年度的标准。
3.该案开完庭后,在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因周某林是1960年9月17日出生,2021年9月2日死亡,即将年满61周岁,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只能计算19年,代理律师坚持自己的主张,周某林还差15天才年满61周岁,应计算20年的死亡赔偿金年限,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拿到了赔偿款,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作为律师需要不断地学习,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引用新的法律规定,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案件时,对于明确有法律依据以及证据支持的诉请事项,原则上不作出让步,在达到调解结案目的的同时,应尽量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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