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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秦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030

律师代理秦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秦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2014年5月18日下午,秦某(25岁)骑着自行车在行驶途中,被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被送往南京市鼓楼医院,经诊断:1.T3-5椎体骨折伴截瘫;2.T3-6右侧附件骨折;3.C5、T2、T6-8椎体骨挫伤;4.双侧胸水,右下肺感染;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因伤势严重,2014年6月9日从南京市鼓楼医院出院后,先后在南京仁恒医院、南京悦群医院、南京瑞海博康复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秦某仅治疗就花去大量医疗费,对于事故给秦某造成的损失,肇事车主杨某却迟迟不进行赔付。2014年12月23日,秦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杨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经秦某申请,和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对秦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秦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受压,现遗有截瘫,评定为三级伤残;T3.4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休息360日,营养、护理同住院时间,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有截瘫,构成护理依赖。2015年2月28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秦某各项损失合计10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了部分费用外(杨某仅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剩余款项杨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支付,后秦某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双方达成调解,杨某支付了剩余部分费用。

2015年3月2日秦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454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康复治疗(脊髓损伤,截瘫,卧床不起),连续住院二十三次,至2017年1月22日,共住院668天,共支付康复医疗费169861.6元。对于后续康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秦某要求杨某进行支付,杨某拒绝支付。

我所律师在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整理秦某的案件材料,于2017年1月10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时被告杨某拒接传票,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杨某,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无果后,最终只得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后,庭审时杨某未到庭,缺席审理。2017年5月23日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秦某203561.6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因案件判决后仍需公告送达,加上履行期限一个月,被告杨某有充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但截止2017年9月底,杨某仍未支付上述费用。

之后,律师为秦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无法找到杨某,法院多次前往杨某父母住处与其父母沟通,希望其父母代为偿付,但因第一次判决的费用是由杨某父母代为支付的,此次杨某父母不再愿意代其偿付。在此情况下,执行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法院已将杨某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其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也已进行查询,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但由于杨某负债外逃,居无定所,无法确定其住处,根本无法找到杨某本人。2018年春节后,法院将包含杨某在内的几百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名单移送给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手段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行踪。经公安机关追踪调查,找到杨某,2018年7月3日秦某家属前往法院调解,在场参与调解的除了杨某,还有其妻子与丈母娘,秦某表哥代表秦某参与调解。调解中杨某表示此前已支付了一次费用,对秦某第二次诉讼的费用不再承担,经法官与律师解释(秦某第二次费用同第一次费用都属杨某交通事故给秦某造成的损失,第二次费用系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杨某理应承担)后,杨某对第二次费用表示认可,但又恐此次赔偿后,秦某会再次起诉索要第三次费用,秦某表哥表示如确有后续费用,仍会主张,双方僵持不下。后经律师和执行法官沟通过,提出“杨某此次一次性支付秦某40万元,双方无涉,如秦某发生后续费用,与杨某无关”的方案,杨某认为费用太高不愿支付,后秦某让步可以分期支付,杨某仍不同意,并扬言宁可被拘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法官决定对杨某实施拘留。当天下午,杨某的父母出面,同意之前一次性支付40万元的调解方案,并愿意替杨某进行分期支付,要求将杨某释放,秦某要求杨某在被释放前,立即支付10万元,杨某同意。第二天,在确认杨某已将10万元交至法院账户后,律师代秦某签订了调解协议,2018年7月9日,秦某从法院拿到10万元,剩余款项按照调解协商上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此案最终取得圆满结束。

【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明确,且此前已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秦某前期费用承担已进行了判决。受害人秦某在判决后,继续康复治疗花费的费用,有医院病案材料证明,系是同一起案件引发,故作为事故驾驶员的杨某,就应当对受害人秦某的损失进行赔付。

【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3日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秦某203561.6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裁判文书】
安徽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523民初242号]。

一、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合计203561.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从性质上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因受害人年龄不大,事故给受害人不光是身体上还有精神上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高位截瘫),因事故产生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肇事者杨某车辆除交强险外只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险,所以对于秦某的损失,大多由杨某承担,杨某为躲避债务,找不到人。这些情况导致本案无论是在审理还是执行中都难以处理,困难重重。历时一年半,通过诉至法院,秦某最终获得了赔偿。从审理到执行,被告人杨某都不配合,但最终却无法逃避法律公正的判决和制裁。

【结语和建议】
对于本案中的杨某和秦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两人的命运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某年纪轻轻遭遇事故高位瘫痪,此生将在轮椅和床上度过;杨某(30几岁)虽未受伤,但因事故同样需要背负几十万元的债务。车辆未足额购买保险,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往往给事故双方都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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