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入驻乙居住的物业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2月3月1日撤出。甲公司入驻后,该小区前物业服务公司即丙公司将其对乙等200多名业主的2017年物业服务费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入住该小区后,虽张贴了其入驻的通知,也与全体业主重新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因甲公司搬家,致使所有档案资料丢失。甲公司多次向乙行使债权,但乙拒不履行,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甲公司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乙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二审。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或《合同法》第八十条虽然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未限定通知的形式,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虽然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本案中,一审被告乙已收到起诉状副本,且出庭应诉,在庭审笔录中一审法院也明确向其询问过是否对本案案涉债权转让情况知情等足以证明乙已对案涉债权转让事实知情,故本案已发生通知转让的法律效力。
2、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如果认定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不发生效力,甲公司诉请被驳回后。势必导致甲公司在书面通知乙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相反,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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