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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瀚某公司参与古某公司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及反诉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650

律师代理瀚某公司参与古某公司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及反诉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瀚某公司参与古某公司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及反诉案

浙江瀚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作为井陉矿区鑫某焦化干熄焦项目BOT投资建设方,对外发包土建部分的施工。2018年2月6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仅提供劳务,约定清单计价,总造价1020万元。

2018年2月22日古某公司进场施工,设计院也才陆续下发施工图纸。古某公司在完成其中一个重要单体工程后,要求调高工程单价被拒绝,遂以磨洋工及最终停工的方式,迫使瀚某公司进行谈判,且声称须完成结算才肯撤场。在谈判过程中,古某公司提供了《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文本,大幅上调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钢筋、混凝土的施工人工费,并约定清单外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计算人工消耗量,但按照约定的高价计算人工单价。瀚某公司对补充合同中的单价过高提出了异议,但古某公司拒绝让步。因鑫某焦化的干熄焦项目按期完工运行涉及矿区居民的供暖及鑫某焦化的能否通过环保得以保存产能,故干熄焦项目施工进度停滞使瀚某公司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及违约责任压力,故不得不接受了古某公司的合同文本,并于2018年6月上旬签署了该《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古某公司恢复正常施工。   

到2019年1月中旬,瀚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435万余元。古某公司未完成全部土建施工即于春节前停工撤场,要求瀚某公司按2900万元造价进行结算,并组织农民工围堵鑫某焦化办公区长达一个月。瀚某公司不得不又出借162万余元给古某公司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2002年4月,古某公司将瀚某公司诉至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诉请瀚某公司按照工程总造价2910万元结算,支付欠付工程款1332万元。瀚某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瀚某公司代理人提出建议: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撤销该《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法院决定另案审理,遂发生本合同撤销诉讼案。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瀚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古某公司在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以磨洋工、停工的方式拖延工期,使瀚某公司因工期延误处于巨大的政治压力和违约责任风险之中,并利用瀚某公司所处的危困状态与其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严重过分高于市场公平价格,如依其结算将导致瀚某公司遭受损害,古某公司不当获利,显失公平,故该《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一、撤销《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中两项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钢筋安装人工费每吨单价上调500元,混凝土总量人工费每吨立方米上调480元”、“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上表人工、机械单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20)冀0107民初309号 

一、撤销《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中两项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钢筋安装人工费每吨单价上调500元,混凝土总量人工费每吨立方米上调480元”、“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上表人工、机械单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方在签约入场后,故意拖延工期并拒绝撤场,逼迫发包方以补充合同、签证等方式提高工程造价,以追求不当的高额利润的纠纷多有发生。

要想避免施工方按照价格约定明显过高的补充合同进行工程结算,就必须否定该补充合同的效力。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关系中的统治地位,否定一个外观上似乎是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

本案代理人选择了从可撤销合同的角度否定该补充合同的效力。判决虽然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实质是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做出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该补充合同须符合如下要件:

1、合同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形;

2、合同相对方知晓该不利情形;

3、合同相对方有利用该不利情形的故意和行为;

4、合同相对方利用该不利情形达成了合同;

5、该合同在签订时即显失公平。

上述要件当中,容易忽略的是第2和第3要件,办理此类案件的代理人需注意;较难以证明的是第1和第5要件,也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需要代理人深入挖掘、收集证据,包括施工日志、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结语和建议】
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既要精通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基础,以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又要熟悉建设工程的计价规范,与相关专业人员紧密合作,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还要熟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从中找到有利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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