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诉某农业装备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380

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诉某农业装备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诉某农业装备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6年7月18日,某市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采购项目冷库工程施工,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农业装备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市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第一包冷藏库)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完成了某市的8座冷库、A县5座冷库、B县2座冷库的施工,以上15座冷库于2017年5月验收合格。以上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因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按合同约定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签订的《冷藏库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冷库建设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选约金。

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某市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采购冷库工程施工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15座冷库建设。2017年5月验收合格。以上工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保质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2018年应当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十六条:“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某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600元。

二、被告某某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1627.5元。

三、被告某某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5000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冷藏库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冷藏库建设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被告拖久原告工程价款128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8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4.75%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违约全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ニ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教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陪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应当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息,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19年7月共计18个月.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286000元本金×4.75%÷12×18=91627.5元,对该数额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被告方已委托原告方向农业局(建设方)负责验收和收款工作,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违的责任。但被告并未出具相关委托手续,被告该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55000元,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第十六条“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0元。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子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一、关于对合同履行中冷藏库建设数量中新疆B县两座存在争议;焦点二关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量,签约时间等争议事实;焦点三关于被告对冷藏库钢结构施工部分争议;焦点四、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对以上焦点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做出判决,依法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仍在执行中。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量、签约时间不明确,双方对施工的标准不一致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把握以上争议焦事项并举证,有助于解决案件纠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4.com/post/1342.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