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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440

律师代理张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张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8年4月至12月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管理水稻种植,双方约定管理水稻工资为60000元,浇水费为22000元,用车费用10000元。共计92000元,已支付30000元,剩余62000元(陆万贰仟元)至今未付,被告某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某公司承诺2019年春节前付清原告张某工资款及用车费,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被告某公司未支付原告张某工资款。张某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张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张某的劳务工资应当支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种植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张某已依据合同内容履行了管理的义务,被告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拖欠的工资。同时,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的欠条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该款项。

2.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张某因实施管理劳务而产生的费用

依据合同规定,由原告张某负责水稻田的管理工作,因机械工作、人工等费用由乙方(即原告张某)安排,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即被告某公司)负担。因种植水稻的地方无法居住,原告张某为管理水稻田多次往返于药店、家与水稻田之间,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3.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张某所主张的支付管理水稻工资30000元的事实认可,对于四个月的浇水工资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某公司曾对原告张某说过先给其支付一部分钱,剩下的后面支付,原告张某也将卡号提供给被告某公司,因公司要统一做账就打到案外人张某华账户中,但张某华一直没有将该笔钱打给张某,因此被告某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的工资欠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9000元;

2.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用车费5000元;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02.5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472.5元。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种植劳务合同》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张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完成被告某公司的水稻种植工作,约定报酬为60000元,时至今日,尚余30000元报酬未支付。2019年10月2日被告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张某种水稻工资3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春节前。另在欠条中注明“小车用油费后面再议;还款日期为2019年农历春节前夕,到期不还,另付浇水工资4个月。2019年春节前被告某公司为做账方便,将应支付给原告张某的20000元打入案外人张某华账户内,但案外人张某华一直未向原告张某支付该工资20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同意支付劳务工资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对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张某所主张的用车费用问题,双方虽然对用车费有约定,但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用车费为10000元,被告自认5000元,因此,本院对用车费为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对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四个月浇水工资的问题。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农历春节前,到期不还,另付浇水工资4个月”,对于上述约定,应属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支付的工资款30000元,原告张某对四个月浇水费为22000元的主张,“过分高于”被告应违约所十二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本案违约金应酌定为9000元(30000元x30%)。

案例评析】
这个案例虽然很简单,但是双方在判决之前都无法达成一致合意,那么即使是判决了,双方之后的关系发展该如何也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在诉讼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恶化。代理律师多次与原告了解案件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同时基于对案件的了解,代理律师向审判法官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以调解为主,法院判决为辅,让双方作出都符合自己内心的处理结果。

【结语和建议】
在解决劳务纠纷的过程中,应注重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劳动者首先可以选择走协商的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发生争议的问题先直接进行协商,共同探讨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因为先前双方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都有所了解。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以后最好是先协商解决,看是否能够用最简单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满意的结果,通过自愿公平的方式达成协议来消除争议纠纷。在社会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能够达成一致从而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情况也非常多,效果很好,同时也减少了相应后续会产生的费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走协商程序完全要出于双方自愿达成协商意见,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发生争议纠纷时,争议双方也可以申请调解。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已经发生的劳务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仲裁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走诉讼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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