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张某诉某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2020年9月6日,张某向某区政府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XX(教育)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相关信息的公告;2、XX(教育)片区棚户区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的公告。2020年9月29日,某区行政审批局向张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XX(教育)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终134号行政判决书第七页第四段及第八页第一段表述,视为你已获得相关信息,不再重复提供,现予以告知。你申请公开的XX(教育)片区棚户区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的公告,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请到XX(教育)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市十中院内)查阅,联系电话0710-3703XXX。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张某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以某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襄政行复决字(20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政府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1年2月22日,某区政府作出樊政依复(2021)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你(张某)申请公开的XX(教育)片区棚户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相关信息的公告,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别通过政府网站、在拆迁区域张贴等方式予以主动公开。你申请公开的“XX(教育)片区棚户区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的公告,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已由XX(教育)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向市二十中公布。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一)项的规定,请你到XX(教育)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查阅。地址:XX路X号市ニ十中院内,联系电话0710-3703XXX。张某收到该答复书后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张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信息的表述指向不明,张某表述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包含在樊城区政府已经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收补偿实施方案内容中。故区政府据此作出本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可通过政府网站、到七里桥(教育)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查阅并无当。
区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张某要求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张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成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1.XX(教育)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相关信息的公告;2.XX(教育)片区棚户区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的公告。其中,第1项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区政府答复告知张某该项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其可通过政府网站或到XX(教育)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查阅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第2项信息“产权调换方式相关信息”的表述指向不明确,且区政府亦答复告知了张某相关查询途径,履行了答复义务。综上,区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张某要求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区政府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向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区政府告知了张某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到指定的指挥部查阅获取该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就是履行了职责,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区政府的答复和处理方式。
律师代理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必须详细了解和分析实际情况、相关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规定提供准确的诉讼思路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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