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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华某、华某某诉郭某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040

律师代理华某、华某某诉郭某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华某、华某某诉郭某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华某(华某某父亲)与华某某系父子关系,华某某与张某(华某某母亲)系母子关系,三人系安徽某县人士。2022年2月17日,经媒人介绍华某某在父亲华某的陪同下前往云南相亲,期间华某某与郭某某相识,确定情侣关系并签署《婚姻自愿协议书》,双方确定彩礼为226000元,之后,华某向郭某某银行转账226000元,经华某陈述其还按照郭某某的要求向俩媒人支付现金4万元。

2022年2月23日,郭某某在其叔叔郭某的陪同下随华某、华某某一同返回安徽合肥,华某某一家款待郭某为其购买返回云南的机票、礼品、衣服并给其600元现金。之后,华某某与郭某某在华某某老家举办婚礼后继续回到安徽合肥工作、生活。

2022年4月25日,郭某某突然离家出走返回云南,并自称其系回云南拿户口册与华某某领取结婚证,但却迟迟不肯回到华某某家生活,经华某某及其父母华某、母亲张某多次劝说,郭某某均以需要做抽脂手术、生病尚未恢复等理由拒绝回到华某某家中继续生活,但却一直强调身体好之后会回到华某某家中生活。无奈之下,华某、华某某委托本所作为代理人,以华某、华某某作为原告,郭某某为被告起诉至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元阳县法院依职权将郭某某母亲牛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华某某母亲张某向法院出具了自愿放弃参加诉讼权利的声明。

【代理意见】
我所认为,本案中的郭某某、牛某应连带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规定,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因此,本案中牛某作为郭某某母亲,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与郭某某连带返还彩礼。况且,华某在交付彩礼时亲自去到了郭某某、牛某家中商讨彩礼事宜,并购买了烟酒水果等礼品,华某某、郭某某在华某、牛某的共同见证下,签订《婚姻自愿协议书》,郭某某收取彩礼,至于彩礼钱在谁手里,是郭某某、牛某内部商定的结果,与华某、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应由郭某某、牛某共同返还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郭某在华某某家仅仅生活2个月的时间,就偷偷离开回到云南,之后以各种借口拒绝回到华某某家,况且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彩礼,不愿再回到华某某家,根据华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婚姻自愿协议书》明确规定,如在一年内郭某某不愿意在华某某家生活的,郭某某应退还全部礼金,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的约定,郭某某都应返还彩礼。

郭某某作为缔结婚约的主体,已经明确收到了226000元的事实,至于郭某某陈述的华某转款的226000元中彩礼是186000元,剩余40000元是媒人中介费用,与事实不符,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况且郭某某其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华某、华某某无关,也不存在在彩礼中扣除中介费用的可能,况且本案的事实是中介费40000元华某已经以现金的形式单独支付给媒人。

【判决结果】
郭某某、牛某连带返还华某、华某某彩礼20万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华某某与郭某某自愿订立、并签署《婚姻自愿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当日郭某某收取彩礼款,但至今华某某与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依照法律的规定,华某、华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责任主体的认定。彩礼是存在于民问的婚嫁习俗之一,是指以结婚为目的之婚姻,婚约当事人一方(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财,彩礼的给付来源于民间习俗,是用于感恩父母对子女抚育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对女方家庭的经济帮助;同时,司法实践活动已证实:彩礼给付一方一般为男方及其亲属、接受一方一般为女方及其亲属。故,在本案中,女方及其母亲系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

关于彩礼金额的认定。经审理已查明:(1)华某于2022年2月22日向郭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转账226000元(2)华某、郭某某双方提交的收条均记载:男方付给女方的彩礼为226000元,并附有华某某及郭某某的亲笔签字;(3)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提交的收条中另行有如下字样表述:彩礼钱186000元中介费40000元,但华某、华某某对添加的内容矢口否认,郭某又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证实,添加内容仍为待证事实。综上,确认:本案彩礼款为226000元。

但鉴于: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表示不再继续同居生活,且充分考虑已短暂同居生活的实际,在依法返还彩礼时,应酌情、适当予以扣减(支持返还彩礼200000元)。

郭某某要求华某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及青春损失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彩礼是中国旧时的婚礼程序之一,也是很多省份延续至今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彩礼已经完全背离初衷,高额甚至巨额的彩礼已经成为了普通民众的家庭负担,苦不堪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的,彩礼应当予以退还,本案就属于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但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如何退还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在检索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某些省份的中级人民法院会结合办案实践,列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形明确退还彩礼的比例,便于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据可依。但是在很多省份的法院仍然是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退还的比例。但不论何种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原因等情形将会作为法官重点考量的情节,因此,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这类案件中,如果男方以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还应充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涉及到男方在订立婚约支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退还的比列。

建议在订立婚约支付彩礼的过程中,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就本案而言,如果男方尽可能多地了解女方及女方家人的信息,完善双方签订的婚约书,留存双方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材料,在支付彩礼时部分金额拒绝采取现金的方式且留存支付的证据,则不会出现本案中部分彩礼存在被认定为中间服务费用需另案起诉,也不会出现因现金支付未留存任何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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