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甘南州某村民小组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某公司,并通过公证保障合同的效力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在当地市政府牵头下,甘南州某村民小组拟将村集体所有的2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整体出租给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投资建设“民宿”项目。双方于2022年2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方式、租赁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由于该合同租赁期限长、政策性强,合同双方都担心后期因合同内容合法性、实际履行能力等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决定对该租赁合同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消除双方顾虑。
本案属于履约时间长、涉及村集体成员范围广、政策性强的特殊案件。公证员不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审查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全面了解本地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在受理申请后,甘南州公证处就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村民小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租赁合同内容及签订租赁合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重点审查;同时,专门指派公证员到某村所在街道办及自然资源局就相关问题及政策要求进行了解和沟通,并到某村现场进行了查看了解。随后,在该处协调下在由某村所在街道办就该土地使用权出租事宜召开了村民小组大会。最终,在双方就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办结了该项公证,确保该事项顺利开展。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问题,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确定了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在合同内容及合法性审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63条的相关规定重点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该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保证了该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甘州公内字第xxx号
甲方(承租方):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甘肃省合作市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出租方):某某村,住所:甘肃省合作市xxxx。
代理人:更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某某。
才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某某。
更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某某。
吉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某某。
公证事项: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上述双方申请人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某某某3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公证。
甲、乙双方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甲方及乙方代表的身份证明;二、甲方的营业执照、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三、乙方的村民小组花名册、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四、登记在某某村民小组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五、甲乙双方签订的《某某某3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公证员对甲、乙双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及与本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公证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对公证员的相关询问陈述如实,如有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而骗取公证书,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公证员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公证所涉及的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对甲、乙双方进行了询问,同时以打印的方式制作了谈话记录。甲、乙双方在向本处提交的公证申请书、身份证件及与本公证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谈话记录等相关文件上签名并捺指印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点告知,对此甲、乙双方均表示清楚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意义。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某某某3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出租的集体土地位于合作市某某某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合集用(xxx)第xxx号,使用权面积2000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集体土地属建设用地可依法出租;乙方的出租行为已经本村民小组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批准。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某3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租赁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与乙方某某村的村民代表更某某、才某某、更某某、吉某某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在甘肃省合作市签订了前面的《某某某30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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