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洛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辩护不起诉案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洛与武某平、相某会、曹某亮为开发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成立苏州莱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某平出全资占股55%、孙某洛以技术开发入股占股8%、相某会以管理入股占股30%、曹某亮以市场销售占股7%。被不起诉人孙某洛除获得每月3000月生活费,还提出需支付其每年年薪60万,四人并未就孙某洛60万年薪一事签订相关协议,只是在开会和微信聊天中谈及过此事情,2017年7月,四人在江西戈阳县成立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系苏州莱宝的全资子公司),由孙某洛全权负责江西莱宝的科研及生产,2018年3、4月份,孙某洛在没有告知武某平、相某会、曹某亮等股东的情况下,私自以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有限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一份劳务合同。2018年6月,因研发及经营等原因,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宣布解散,孙某洛多次向武某平以自己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应获得劳动报酬未果,于2018年12月,以私自与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向代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3月18日,戈阳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洛剩余工资517000元后,孙某洛将仲裁裁决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
辩护人认为孙某洛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望贵院依法审查后对孙某洛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孙某洛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1.虽然武某平、相某会、曹某亮三人均陈述他们股东约定了没有工资,只有分红,但是根据孙某洛与武某平、相某会的微信聊天记录(卷2P124-130),武某平在微信中回复孙某洛:“孙总,当时我答应的工资是六十万,股份八个点,相总后面说工资有点高,他来谈,现在的工资分阶段发放,后面说已经谈好了,但是如何分阶段没告诉我。”根据该回复,武某平已经明确答应了孙某洛60万年薪的要求,孙某洛在劳动合同中工资年薪60万完全是符合事实的。武某平、相某会、曹某亮三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完全与事实不附。
2.武某平、相某会、曹某亮三人陈述股东只有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但是在2017年6月8日,苏州莱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孙某洛发了83000元的工资,且同日相某会在微信予以确认。武某平在公安机关辩解称该笔资金系对孙某洛前期工作的一个了解,而在劳动仲裁中又辩解该笔资金系孙某洛向公司的借款,前后说法不一,其证言显然不符合事实。故从该笔资金也可以推断,孙某洛除了股份有另外的工资。
3.孙某洛是苏州莱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和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孙某洛在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任职,已经和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孙某洛和江西莱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将真实的情况书面确定,不存在凭空捏造事实。
故,劳动合同上的章虽然不是武某平盖的,但是合同内容全部都是经过与武某平、相某会等人商议,并经武某平等人同意的,都是真实的,并非虚构捏造。且要签劳动合同的事,孙某洛也向武某平汇报过。因此孙某洛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二、孙某洛主观上没有虚假诉讼的目的
孙某洛签署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侵害他人的权益。在劳动仲裁之前,劳动合同就已经签署,且在公司解散后,孙某洛也是多次与武某平沟通协商,并自愿将工资补偿调整到30万元,但武某平等人仍然不同意,无奈之下,孙某洛才提起仲裁。
综上所述,孙某洛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真实情况,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望贵院依法对孙某洛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司法公正,还孙某洛一个清白。
第二次提交辩护意见
一、孙某洛没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采取伪造证据的同时还要捏造民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第三款也是基于“捏造的事实”,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本案中,孙某洛与武某平、相某会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认可了孙某洛年薪60万的条件。虽然武某平和相某会、曹某亮三人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予以否认,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言都具有主观不稳定性。相反,微信聊天记录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当时孙某洛与他们的约定。即孙某洛并没有捏造事实。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股东,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孙某洛在江西莱宝农业机械公司工作,领取薪酬,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洛与江西莱宝农业机械公司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公司解散后,孙某洛没有得到该有的劳动报酬,提起仲裁,是行使其正当的权利,不存在虚构民事纠纷。
故,即便认定合同系孙某洛自己签署盖章的,但是其并没有捏造民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二、孙某洛没有侵害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司法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
1.孙某洛与江西莱宝农业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其自身劳动权益被侵害时,孙某洛有权利行使权利提起仲裁,在拿到仲裁裁决书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是在行使其正当权利,并不存在妨害司法秩序。
2.本案中孙某洛与武某平确实约定了年薪60万,在武某平不遵守承诺,破坏社会诚信时,孙某洛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并没有侵害武某平的权益。
三、孙某洛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孙某洛维护的是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也未与对方恶意串通和虚构事实。更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孙某洛既没有实施虚假诉讼的客观行为,也没有侵害虚假诉讼罪的法益,虽然本案的劳动合同在签署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是不能否认整个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更不能因为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瑕疵,而将此行为用刑法去处罚,这明显是本末倒置,忽略客观真实,反而去处罚一个程序瑕疵的民事行为。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若做虚假陈述时,也仅仅只是对其司法训诫或者司法拘留,因为该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刑法去规范,执法者仍然会根据客观事实作出认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感受到司法公正,而不是让老百姓对法律产生质疑。
特此辩护,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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