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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11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进行辩护案

李某自2006年起受就雇于赵某在某市从事蔬菜收购生意,负责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从蔬菜代收处收购蔬菜,每日发给在黑龙江省的赵某,赵某再发往俄罗斯。付款方式一直是当年收购的菜款先赊账,待5月一年生意结束、俄罗斯客户付给赵某,赵某拨款给李某后,李某付给蔬菜代收人。从2014年起,俄罗斯客户回款变慢,影响赵某资金回流,2016年7月,赵某决定不再做蔬菜生意,当年10月李某遂不再返回该市。之前收购蔬菜尚欠薛某筐款40余万元,一直未予偿还。薛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偿还80余万元,李某未应诉,法院判决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未上诉。

李某欠款未还的当地其他16名蔬菜代收人见民事起诉追款执行难,便联合起来向该市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拟作为涉恶案件处理,涉嫌诈骗数额600余万元。2019年1月,公安局将李某从黑龙江抓获并刑事拘留。与此同时,薛某申请民事执行立案。2019年2月,李某家属委托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律师以本案涉及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该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紧接着该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以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李某刚刚从看守所出来便被关进拘留所。在15日司法拘留期间李某对80万元判决数额不予认可,认为只剩余40万元未还,未予同意还款。拘留期满,公安机关又补充了新证据并协调检察机关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李某又重新从司法拘留到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后期,民事执行法院以李某拒不执行薛某的民事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遂以以诈骗罪、拒执罪两罪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是一起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件。理由是:

一、李某与各受害人之间是经济纠纷,相互之间有多年诚信交易基础、因市场波动引发的正常欠款纠纷,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是受赵某雇佣从事蔬菜收购生意,非欠款主要责任人。本案的受害人并非田间地头的普通菜农,而是从事蔬菜的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与李某维持了20余年的赊销蔬菜合作关系。本案积欠蔬菜款是正常生意遗留债务。

其次,李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李某的花费有合法来源,并非截留应付给各被害人的蔬菜款。多名被害人还曾来李某家乡游玩,李某热情招待购买车票,同时还进行过一定数量的还款,李某没有“诈骗”后躲避被害人、逃匿的行为存在。

最后,李某何时产生开始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诈骗数额如何计算的依据不足。

二、办案机关接连以刑事和民事手段拘留、逮捕李某,根本没有给李某申报财产或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的时间。同时执行法院在没有将强制执行告知李某的情况下,亦没有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仅根据李某在被拘留期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就认定其“拒不执行”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缺乏刑罚的谦抑性的原则,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标准。

三、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李某进行大额消费所用的资金来源独立,并非应付给被害人的蔬菜款,证人的出庭不光证实了证明目的,还非常客观评价了李某平时的为人,不是一个恶意逃避菜款的诈骗犯。本案因多名被害人到场旁听,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最后一部分特别指出,在坐的多名被害人在多年的生意外来中与李某都形成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和友谊,被害人的本意是让李某还钱,如果李某被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不仅伤害彼此的关系,也更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了。简短又于情于理的说理让多名被害人已不复之前的对立情绪,能够理性客观地看待李某欠款事宜和自己的诉求。同时律师还提出该拒执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入罪标准之严,以及量刑多数为缓、仅有少数极其严重情节的才会判处实刑的司法现状,以证实本案对于对李某属过于苛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提出的16至18年量刑建议,认定李某不构成诈骗罪,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达到了“实报实销”。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犯诈骗罪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吻合,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于多数被拖欠货款的客户有多年的合作关系,收购蔬菜是根据赵某指定的数量、品种收购,将收购的蔬菜发给赵某后,由赵某出售给其客户,回收货款后,将款项达给被告人李某后,李某才能够支付各被害人货款。赵某不再做边贸生意后,被告人李某也没有再收购蔬菜。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上游客户一拖欠他们大量货款,据此,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在侦查阶段,因代理涉恶案件、压力大,李某在不批捕即将取保的同时又被司法拘留,拘留到期后又批捕,临近移送又追加了一项罪名,几经反复,是要坚持作无罪辩护还是和让家属筹钱还款、让李某认罪认罚以争取办理取保轻判之是权衡和纠结。因当时一审法院已对同时期多起同类案件认定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如何在案情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取得突破,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因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一审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建议对李某量刑16至1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争取,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对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后,最终又减刑半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报实销,当庭释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李某多年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账目证据,在李某自己都放弃组织证据的情况下,律师让家属找到李某多年经营形成的账目后,进行了详细梳理、核算,当庭提交法庭,账本足足装满一行李箱,结合核算数据堪称“铁证如山”。辩方证人的出庭,多方合力扭转局面,使得本案在证据上与法院既判同类案件区别开来。

【结语和建议】
李某释放后,本案的各“被害人”通过对赵某和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在人民法院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分次分段还款的民事调解协议。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维护的法律的尊严,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给辩护律师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常不得不面对认罪换轻刑和坚持无罪之间的选项,律师要坚持内心最神圣的原则,正确引导当事人和对待认罪认罚制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敢于说不,这样才能让每一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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