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卢某某进行辩护案
被告人卢某某,男。2012年2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店街63号祥伦旅社,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华为荣耀C0L-AL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79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4月11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押解队乘坐警用京A6343押解车将被告人卢某某押解至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途中,被告人卢某某阻碍被害人徐某某执行公务,咬伤被害人徐某某右手手背。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一、被告人卢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押解是人民警察的专属职责,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押解活动
1.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规定,押解任务只应由民警执行。如果将直接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押解活动假手于人,将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同的行为性质,举个极端的例子可能会更直观。执行死刑,司法警察是无论如何不能将枪交给保安员扣动扳机的。
2.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山东省、广东省、吉林省、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武汉市、徐州市、苏州市、呼伦贝尔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均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押解任务。
(二)本案中,保安员不仅从事了押解任务,而且承担了押解的主要职责,民警反而做的是辅助性工作,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在案证据证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荣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和保安员赵某某在押解车辆的驾驶舱,包括被咬伤的徐某某在内的4名保安员,同5名在押人员在后面的囚笼内。驾驶舱与囚笼中间有铁栅栏隔开,车辆行驶过程中,两个区域相对隔离,相互看得见但无法通行。也就是说,囚笼内负责押解的人员全部为保安员,即所谓“特保队员”,没有一名民警。三名民警全部在相对隔离的驾驶舱内,民警实际上从事的是押解任务的辅助工作。
各地颁布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均明确指出,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很显然,本案中保安员从事的并不是辅助性工作。
有些文件规定,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押解工作往往需要与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接触,难以有效防止警务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不应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三)保安员从事押解工作违法行政法规,是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是公安系统领导下的特许经营行业,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都必须取得准入资质,保安服务范围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押解工作不属于保安服务范围,保安服务公司派保安员执行押解工作是违法行为。
1.“押解”不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它与押运、守护、随身护卫等相近概念完全不同。
守护服务,是指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目的是保卫客户安全,维护守卫区域的正常秩序,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范围,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押运服务,是指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犯罪嫌疑人不是财、不是物,押解显然不用于押运。
随身护卫服务,是指保安员维护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其服务内容是,保安员通过随身护卫,保护特定对象人身、财产安全。通过随卫,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使不法分子无法靠近特定人员及其工作生活区域。通过随卫,敏锐观察和掌握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通过随卫,掌握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沟通联系,落实安全措施。通过随卫,协助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因此,保安服务公司不能提供押解服务,公安机关不能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以押解或者协助押解犯罪嫌疑人为内容的保安服务合同。否则违法。
2.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退一万步讲,即便囚笼中押解被告人的全是民警,在押人员实施轻微暴力反抗的行为,也不应单独另定妨害公务罪
押解工作本身就带有强制性,不能指望被押解人员温文儒雅地、友好地、配合地被从一个地方带到另一个地方,压制他们的反抗本身就是押解工作的题中之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所以才必须由人民警察来执行押解任务。因此,法律和相关规范赋予人民警察强制力和依法使用武器、械具的权力。压制嫌疑人实施的轻微暴力,是押解任务的工作内容之一,这是押解之所以称之为“押解”而不是“陪同”,押解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否则,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大可派人带着嫌疑人打车、坐公交去看守所,如果路上遇到反抗、遭遇轻微暴力,就另外再定他一个妨害公务罪。这样的办案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张明楷老师在其著作中也表示,被押解人员的轻微反抗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五)本案公诉方未提供证明保安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本案中公诉人没有提供(1)特保人员的《保安员证》,确定执勤特保人员具备提供保安服务的上岗资质;(2)没有提供保安员所在保安公司具备合法经营保安服务的证照资质证书,不能确定保安公司是否具备对外派遣保安员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的资格;(3)没有提供西城公安分局或者北京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合法证明,以及与相关保安公司签订保安符合合同的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任务是不可替代的,容不得其他人员僭越。判被告人妨害公务,意味着保护、纵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不顾保安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被告人卢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咬伤保安员的行为应按照一般伤害案件处理,且本案中造成保安员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二、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卢某某实施盗窃后的销赃过程中,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自愿与店主到警务站登记,在民警尚未掌握卢某某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因形迹可疑盘问手机来源,此时卢某某主动承认了“手机是偷来的”,并在手机无法解锁的时候提出可以将手机里的存储卡取出提取数据。卢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在当天讯问过程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偷手机的过程,应认定构成自首情节。
三、卢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公监管司鉴(2019)精鉴字第211、212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卢某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四、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被告人卢某某于宣判20天后刑满释放。
《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二条规定,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虽然,该规则规范的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人民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也应当遵守。如果将直接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押解活动假手于人,将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多地政府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押解任务
天津市、山东省、广东省、吉林省、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武汉市、徐州市、苏州市、呼伦贝尔市等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有些省市还明令禁止辅警审讯或者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警务辅助人员还不得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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