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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健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85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健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健进行辩护案

2018年2月16日下午,在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XX村老村部门口空地上,周某发与周某彬、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某健(系周某发儿子)到达现场看到后,就冲过去用拳头朝周某彬面部打去,致周某彬鼻子受伤流血。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周某彬外伤致鼻骨骨折,体检见左眼眶及背部人组织青紫、肿胀,CT检验鼻骨骨折,其中左侧鼻骨多出骨折,并见前段骨片掀起,属于轻伤二级。2018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健在南平市建阳区中山广场停车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代理意见】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办理难度很大,一方面,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一致,此外被告人在公安也如实供述自己的客观某为。本案在当地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嫌疑人周某健已经被羁押5个月,距离开庭时间不到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案件很难有重大突破,并且辩护人多次对被告人做的笔录其客观某为均供述一致。

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查阅卷宗,初步确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被告人在什么状态下进某的暴力某为,是否存在有组织、策划的预谋,还是临时起意、或是双方存在新仇旧恨,或是事出有因等都决定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情节。确定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后,辩护人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调取全部涉案证据,仔细研读证据材料。二、多次会见嫌疑人,对证据焦点问题与其核对,对其客观某为予以确认。三、梳理本案的刑事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四、分析主客观要件形成辩护思路阐明辩护意见。

《关于周某健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节选)》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多个方面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具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某为,并真诚地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可见,被告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2.从犯罪动机上看,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与其他暴力性故意伤害类案件有所区分,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从本案的起因上分析系乡邻间矛盾引发。若干年前周某彬父亲给周某健的父亲周某发做媒,后来周某发妻子离开周某发。周某发在中午喝酒后越想越生气,刚好遇到周某彬便上前理论,之后发生扭打。周某彬及其姐周某某将周某发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周某发,这样僵持一会儿后。作为儿子的周某健看到自己父亲被他按倒在地上,被人欺负,本能当然是要保护自己父亲,予以还击。这种本能始发于天性难以控制。孔子有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子之情是世界上最深厚的感情,血浓于水,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父亲被他人按倒在地上欺凌,让作为儿子的周某健于心何忍!此时,出手保护自己父亲也符合我国传统儒家的道德,否则,视自己父亲安危不顾选择转身离开,那么周某健便丧失了做人起码的资格被世人所唾弃。只不过被告人周某健的保护父亲某为超出了超出了法律底线,构成故意伤害某为。但是,从本案犯罪动机上分析,被告人系出于传统“孝道”而触犯法律。那么本案在量刑时应当于其他暴力伤害案件有所区分:第一本案起因系乡邻矛盾引发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第二,犯罪动机上被告不是为了追求故意伤害而使用暴力而是出于保护自己父亲的伦理道德要求。所以,恳请法庭在量刑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坦白供述的情节及保护父亲。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理,并适应缓刑。

【判决结果】
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文书】
南平市建阳区刑事判决书(2018)闽0703刑初172号。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健故意伤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某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某健上述情节的认定以及辩护人苏立斌就此提出的1、2点辩护意见均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被告人父亲与同村村民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被告人激情犯罪,本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酌情考量。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宜宣告缓刑,指定辩护人第4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实践中辩护人必须有业务精进的功底,审查完立案标准后,确定了成立犯罪。必须事实求是。那么便不再纠缠罪与非罪。而是把焦点放在罪轻情节方面。一是出于尊重客观事实。二是已务实赢得公诉尊重。而非胡搅蛮缠,表演辩护给当事人看。庭上辩护因抓住重点。就本案而言,客观某为已经被检察院做实,那么在这种情况,再从客观方面挖掘辩护线索大概率是徒劳。若能从主观出发,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深入浅出,摆事实经道理,赢得主审法官的确信。那么对被告是最有效的辩护。本案系一起典型意义的,运用情理触动法律的刑事案件。虽然被告人最终是被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但事实上做到了“羁押多久判多久”的辩护效果。事后被告人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方向。

【结语和建议】
《孙子兵法》上说,上策伐谋。审查起诉阶段,是罪名和事实的形成过程,是“谋”的形成过程。如果在该阶段,律师能够依法事实改变或减轻起诉事实,或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一个比较轻的罪名,则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形成。但在客观事实已经被做实的情况下。“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便是审查从轻的情节,包括法定的从轻,酌定的从轻。酌定的从轻有时运用得当起到的事实效果很大可能优于法定的从轻。其次,尊重客观事实有利于与审判沟通,这也是辩护意见受到欢迎的关键。充分运用法理及情理,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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