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进行辩护案
2006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林某与李某、杨某、林某2、姜某、陈某等上饶县“某宝贝”理发店员工在上饶县城高杆街附近夜宵摊吃夜宵,恰逢“某发艺”理发店员工周某、张某、刘某、高某等人在该摊位吃夜宵,周某因李某是其同村人便过去叫李某到自己这桌来敬酒,李某称不熟遂未去,周某等人后哄叫“某宝贝”理发店业主吴某过去敬酒,吴某拒绝。周某则当场拍桌子叫喊,两桌人发生争吵,双方均有人手拿啤酒瓶,致现场气氛骤然紧张。林某先将一个啤酒瓶扔砸在地上,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林某到隔壁夜宵摊处拿了一把菜刀,在挥刀过程中砍伤周某左手小指。吴某则持啤酒瓶砸中周某的头部,随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江西上饶百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9月17日鉴定:被鉴定人周某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右顶骨部分缺如;右颞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左手小指远端横断性裂伤;左手多处皮肤裂伤。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2006年11月6日,甲方吴某、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林某新与乙方周某及其父母周某1、黄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6.6万元(其中吴某赔偿5.6万元,林某赔偿1万元)。协议约定:乙方及其父母接受了上述赔偿款后,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并放弃追究吴某、林某的刑事责任。同日,上饶县公证处以(2006)饶县证字第312号公证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
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上饶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与2019年6月10日自动投案,均能如实供述。2019年10月11日,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周某的伤情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12日,甲方周某与乙方吴某、林某、李某的代理人杨某、厉某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由乙方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周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一份,同意不再追究吴某、林某等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一方主动挑衅,激化矛盾,且被害人一方也打伤了其他人。在夜宵摊争斗结束后,又纠集一行人继续殴打被告人一方,导致他人受伤。如果不是被害人一方挑起事端,相信这起伤害案也不会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吴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吴某已经自愿认罪认罚
经反省后,吴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当冲动行事,非常的后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三、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吴某第一时间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事后被害人拿到钱后悔,再次要求吴某赔钱,吴某因系真心悔改,对被害人也十分歉疚,再次赔偿被害人2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吴某系初犯、偶犯
本案的发生纯属偶然,如果没有被害人一方的挑衅,本案不会发生。吴某一直老实本分,从未与他人有过争执、纠纷,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吴某因一时冲动,在被害人的挑衅下未控制自己的情绪,造成被害人受伤,事后十分后悔,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弥补过错,也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且事发距今已长达十三年之久,吴某并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一直安分守己,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望贵院综合考虑本案全部情节后,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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