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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93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某进行辩护案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石河子市某小区140栋三单元四楼楼梯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卢某某用擀面杖击打被害人,致使其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于2020年4月13日以兵石市检一部刑诉(2020)69号起诉书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5月2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未上诉,本案结案。

【代理意见】
(一)关于定罪部分

辩护人对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部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几点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希望其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现场等待,到案后又自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双方在处理矛盾时都不冷静,这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庭审及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归案后无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和庭审过程中,供述前后一致,自愿认罪。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深为痛悔、诚恳交代、认罪伏法,无翻供表现,悔罪态度好。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符合该相关规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害人对于案发也有过错。公安卷证实,案发前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也曾说过过激的语言。而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事发之前双方发生过争执。事发时被告人在冲动的情况下犯罪最终导致被害人轻伤的结果。

4.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依据我国《刑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19条,对其适用缓刑。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⑵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应尽量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行为。⑶被告人自身患有抑郁症,常年无工作。家里有两个未成年孩子正在上学,全依赖丈夫打工养家。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稳定。⑷被告人是石河子常住居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以及我国《刑法》第72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综上,被告人是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社区也没有重大影响。结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从加强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对其判处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卢某某系初犯,在本辖区有固定住所,经评估卢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评析】
因未正确解决邻里纠纷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并不深,并具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庭给付,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以弥补。被害人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庭审结束时双方握手言合。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服判未上诉,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使其能够继续回归家庭,服务社会也能够起到对大家的借鉴、教育作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事发的起因除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过错,也反映出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双方本就是左邻右舍理应相亲相帮、和睦友好。仅仅因为一时冲动不能冷静处理问题,导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被害人人身遭受损害。最终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双方都有损失。庭审中双方能够握手言合,表示今后和平相处,说明调解、和解是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和谐社会不是说说而已,应落实到每个人的每个行为,和谐社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也能够给每个人带来安全和平安。建议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冷静不慌张,平心静气和平解决矛盾冲突,不激化矛盾不扩大事态,和平共处、和谐共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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