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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82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辩护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2018年8月20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有600亩耕地对外承包,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呼图壁县某村居民严某某、徐某某等人的600亩耕地承包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3.5万元土地承包费。后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将所有骗取财物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 、宁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4万元。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伪造承包合同,谎称呼图壁县下某村居民严某某、徐某某等人的600亩耕地是自己承包的,有转包权,又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8万元土地承包费,后将骗取财物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2月1日呼图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从刑法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谎称耕地是自己承包的,有转包权,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骗取被害人张某33.5万元土地承包费。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第十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受害人张某某4万元,其二、被告张某某属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被告张某某属初犯、偶犯且不是主犯,应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某295000元,宁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280000元。

【裁判文书】
经法院立案审理,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由于合同诈骗呈现出新态势,对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环境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建议在社会各个层面都要大力宣传弘扬诚信理念,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公平、守法的市场观念,自觉抵制各种经济诈骗犯罪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环境。

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以非法取得他人之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由于其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手段,显然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严重侵害了市场秩序。故而,实在有以刑罚惩治之必要,以严厉打击此类利用合同实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从而有力地维护合同法律制度,保障真实、安全的市场体系。对于合同诈骗这类与市场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犯罪,应坚持以财产刑为主的原则,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经济犯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方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预防此罪的发生。

【结语和建议】
签订合同前,合同当事人要谨慎从事。要通过法律顾问、律师、工商、银行等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隶属关系、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核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情况,然后再确定是否签订合同。排除因假合同、假身份、假货源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诈骗。

签订合同要细心、认真,严格尊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力求合同条款完备准确,不生歧义。重大合同可以请律师帮助签订,签订合同时也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在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缆等合同时,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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