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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甲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83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甲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甲某进行辩护案

2019年12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事实为: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甲某为谋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某环保公司通过投标方式获得政府项目,陆续向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公职人员乙某行贿1092万元。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担任的公司是具有较大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环保集团公司,承接了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公司规章制度健全,董事会等内部决议制度完善。被告人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行贿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非为其个人谋取利益。在涉案项目的推进过程中,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因此被告人本人不构成行贿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三、在被告人的指示下,该单位已主动预交了罚金

四、被告人在所有涉案项目中,在中标后均能领导单位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高质量完成了中标项目,未因行贿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因此,建议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单位和被告人甲某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甲某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甲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甲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甲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及单位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刑法》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规定了不同的犯罪主体,同时规定的刑罚差别较大。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区分行为人行贿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还是谋取单位利益。如果有涉案单位,该单位是否具有正常合法的业务,还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的假借公司形式的犯罪团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否健全,公司的相关决策是否经过了内部表决程序等。

本案中,被告人担任的公司是具有较大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环保集团公司,承接了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公司规章制度健全,董事会等内部决议制度完善。被告人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行贿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非为其个人谋取利益。在涉案项目的推进过程中,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因此被告人本人不构成行贿罪。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区别《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典型案件,正因为对案件的准确定性,使被告人受到了较轻的刑罚处罚。

本案由于提起公诉的时间在2019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尚未实施。该公司被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使一家具有多年良好经营业绩的公司今后难以承接相关项目,使公司倒闭员工失业。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这项重要制度对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值得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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