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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高某诉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200

律师代理高某诉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高某诉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

高某与练某于1988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练某的母亲袁某于2013年5月14日去世,练某的弟弟、练某的妹妹于2015年3月25日在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袁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练某向高某隐瞒了其从其母亲袁某(袁某于2013年5月离世)处继承的房产,导致该房产份额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分割练某从袁某处继承的房产份额的50%。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练某继承的房产中多少份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而言,包括:(1)袁某的遗产分割时间是2013年5月14日,练某的弟弟和妹妹放弃继承袁某财产的时间是2015年3月25日,练某在与高某离婚前继承了涉案房产33.3%的份额,在离婚后受赠了涉案房产的66.6%的份额;(2)涉案房产的房款是练某在2008年2月25日用夫妻共同财产全款支付;(3)高某与练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去世后财产由婚生女儿练某雅继承,是否促成直接将房产变更至练某雅名下。

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涉案房产实际是练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登记在袁某名下的,所以高某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第二,建议达成调解,将练某享有的涉案房产的50%的份额锁定,在练某去世后能够由练某雅继承。

【判决结果】
高某与练某达成和解,一审法院裁定准许高某撤回对练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原告高某诉被告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审高某因与被告练某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对练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主办律师多次联系被告练某,第一次练某不承认有涉案房产的存在;第二次练某承认其继承了袁某的房产,但主张涉案房产是练某及其弟弟、妹妹共同继承的;第三次练某表示其已委托律师并已提交相关证据给法院。

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调取练某弟弟和妹妹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这种情况下练某承认其实际享有涉案房产100%的份额,但其坚持认为其弟弟、妹妹的放弃继承发生在离婚后,高某仅享有其直接继承的房产份额33.3%的财产分割权。

针对练某主张,主办律师再次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往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取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档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004701)所对应的相关购房款及税费支付凭证、付款人姓名、发票开具情况。调取的资料显示涉案房产的真实付款人是本案被告练某而非练某母亲袁某,主办律师再次联系练某,并告知练某我们已取到的证据显示其是涉案房产的真实付款人。据此,练某主动联系高某,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结语和建议】
高某诉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这类纠纷既有伦理属性又有财产分割属性,而且还存在对方隐瞒的财产难以一次查清的情况,所以对于这类案件的建议是发现一个线索起诉一次,并尽量在开庭前促成和解最终和平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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