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晚9时许,谢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其主卧卫生间马桶堵塞,于是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工作人员上门疏通未果,谢某随后立即联系专业疏通公司。次日,疏通公司用高压水枪反复疏通排水管道仍未通畅,谢某遂要求物业排查原因。经排查发现,该公共排水管道从负一楼到二楼均被堵塞,原因有二:一是由于谢某楼上正在装修的其他业主家的沙子水泥等垃圾造成管道堵塞,二是一楼某室业主周某装修时私自改造该楼公共排水管道,将原本直道改为弯道,导致堵塞加剧。后原告与物业公司要求一楼某室周某业主配合将主管道复原以疏通配合,但周某始终不配合,导致堵塞的公共水管一直无法疏通,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居住,直到2020年7月8日上午,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城管以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联动下,一楼某室周某迫于压力才开门配合疏通公共排水管道,此次堵塞导致卫生间底下铺设的排水管道以及卫生间内的马桶等受损严重,不得不重新修缮。此次修缮对谢某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谢某将共同使用公共排水管道的其他业主和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涉案堵塞的下水道系原告与被告本楼其他业主房屋共同使用的公共管道,所有住户均负有维护和注意义务,以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涉案楼栋位于本楼的公共排水管道被沙子装修水泥等垃圾堵塞,必然有楼上住户实施了不当丢弃垃圾的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基于公平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一楼某房业主周某私自改造公共下水管道系此次堵塞的原因之一,且事发后被告周某长时间不配合管道疏通以至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六条的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周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装公共排水管道,将直管改装成弯管加剧堵塞的形成,系本次堵塞的原因之一。并且在堵塞发生后,被告周某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不配合原告疏通管道,以至于原告主卫生间在无法进行疏通的情况下长时间浸泡在污水之中,导致卫生间受损严重而不得不重新修缮,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及时维修义务,对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一,堵塞事件发生前,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被告业主周某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该《整改通知书》载明周某擅自将卫生间排污管道改动造成使用安全的行为,这说明物业公司至少在2020年1月12日就知道周某擅自改装公共排水管的情况,直到6月3日堵塞事件发生前在长达将近五个月的时间里都未尽到制止、纠正义务,也未及时上报到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说明该物业管理有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于物业公司抗辩其多次向周某出具整顿告知书已尽到管理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原告认为,物业在处理公共安全隐患的过程中不应当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告知义务,而应当采取实质有效的方式制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其二,堵塞事件发生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及时维修义务。本案中,堵塞发生于公共排水管道,其养护和维修责任应当属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原告于2020年6月3日晚发现公共排水管水管堵塞,于是立即向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投诉,物业公司在排查原因后,以周某不配合为理由,在长达20多日的时间内未对堵塞的公共排水管道进行有效疏通,直到7月8日,才在民警、城管以及公证员的联动下迫使周某开门配合疏通管道,从堵塞反水发生到开始有效疏通管道前后间隔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足以说明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尽到修缮义务,并且本次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反水属于紧急事件,在较长的时间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持续会造成相关财产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吴某、王某、廖某等其他业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谢某财产损失334元;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财产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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