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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谌某诉冯某、谌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一审重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6820

律师代理谌某诉冯某、谌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一审重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谌某诉冯某、谌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一审重审、二审案

谌某于2013年在某县某镇某村建有房屋一栋。2017年至2018年,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在谌某的房屋旁建房,导致其房屋严重开裂,谌某多次找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协商,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经法院委托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谌某的房屋受损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建房存在因果关系,且属于D级危房。故谌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赔偿其房屋损失80万元,并由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后经法院委托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谌某的房屋重置价值进行评估,谌某房屋重置价值为47.37万元。

2019年9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赔偿谌某房屋损失费334110元,赔偿鉴定费1866元,共计335976元。

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对此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谌某诉讼请求。2019年12月9日,二审法院以谌某房屋是否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是何性质的房屋及对应的价值没有查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20年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赔偿谌某损失335976元。

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仍然对此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谌某诉讼请求。2021年2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谌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包含侵权责任法过错归责原则4个条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一、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实施了违规建房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017至2018年期间,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在家庭建房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便私自在某县某镇某村强占土地修建房屋,该房屋与谌某2013年建好的房屋紧紧相邻,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违规建房的侵权行为最终导致谌某房屋墙体严重开裂的损害后果,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违规建房的侵权行为导致谌某房屋墙体严重开裂、D级危房、整幢危房的损害后果。

谌某发现其房屋出现墙体开裂且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协调未果后,于2018年10月委托湖南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谌某起诉至法院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对该鉴定结果不服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1月,在一审法院组织下,双方一致选定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与之前谌某单方委托鉴定结果基本一致,评定某市某县某镇某村谌某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该报告认定了谌某房屋的危险性达到了最严重的D级,该房屋已经完全不能居住,随时有可能塌陷、威胁到谌某一家人的生命安全。

三、谌某房屋墙体开裂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新建的且与谌某相邻的房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谌某房屋墙体开裂原因为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新建房屋的桩基开挖施工过程中,桩周土出现塌陷下沉。由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房屋桩基是紧邻谌某房屋西侧条形基础,桩周土的下沉造成谌某房屋西侧基础下方持力土层出现下沉,进而导致该房屋西侧基础出现沉降,谌某房屋上部承重墙体最终在西侧基础出现沉降的情况下产生开裂。谌某房屋墙体开裂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新建的且与谌某房屋相邻的房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报告将谌某房屋成为危房的原因阐述的很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四、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主观上有过错。

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明知自己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强占土地违规建房施工,同时,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在紧挨谌某房屋建房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施工措施,紧挨谌某房屋打桩,桩打得很深,结果造成谌某房屋严重损害后果,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新建房屋的桩基紧挨谌某已建房屋西侧条形基础,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在桩基开挖施工过程中,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导致其桩周土出现塌陷下沉,造成谌某房屋西侧基础下方持力土层出现下沉,进而导致该房屋西侧基础出现下沉,该房屋上部承重墙体最终在西侧基础出现沉降的情况下产生开裂,经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案涉房屋墙体开裂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建房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于由此给谌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冯某、谌甲夫妻二人的房屋虽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即便属于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也只能由法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而且,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具有物权性质,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毁损违法建筑均是违法行为。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认为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案涉鉴定报告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具有可靠性、科学性、权威性,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并无足够证据反驳,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认为该鉴定报告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房屋价值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鉴定报告采取的是成本法鉴定,即对重新购建案涉房屋的价格进行鉴定,未包含土地价值,该鉴定方法符合本案的实际。对于案涉房屋的建筑成本即建筑材料和工人工资等建造费用,因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对于案涉房屋造成的损害有明显过错,其均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采信案涉鉴定报告并认定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冯某、谌甲夫妻二人的上诉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此种侵权责任包含4个条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完全包含侵权责任法过错归责原则4个条件: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有违规建房施工的侵权行为,违规建房的侵权行为导致谌某房屋墙体严重开裂、D级危房、整幢危房的损害后果,谌某房屋墙体开裂与冯某、谌甲夫妻二人新建的且与谌某相邻的房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主观上有过错,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应对其违规建房造成谌某房屋严重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经过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鉴定费发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印证。

谌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说明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谌某房屋是违法建筑。即便谌某在建房办证上有瑕疵,那也是行政方面的评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受理范围,违法建筑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即使已经由国家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任何人不能随意拆除或者破坏他人的违法建筑。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侵害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占有。《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禁止他人对违法建筑进行非法占有和损害。违法建筑本身体现了一种利益,是个人的动产和劳务结合在一起,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即便是被非法侵害的违法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本案中谌某的房屋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冯某、谌甲夫妻二人违规建房施工行为导致谌某房屋严重损害后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冯某、谌甲夫妻二人亦有过错,冯某、谌甲夫妻二人应对其违规建房造成谌某房屋墙体严重开裂、D级危房、整幢危房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建议今后发生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应及时取证:如房屋受损照片、房屋损害因果关系鉴定,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等,最好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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