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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祁某诉某印刷厂、马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150

律师代理祁某诉某印刷厂、马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祁某诉某印刷厂、马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案

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的前身是北京市通县某印刷厂,1999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赵某等5人为企业股东,赵某持有64%的股份,为最大股东。

2010年5月,赵某意外离世。经过股东会决议,赵某的妻子祁某接受了赵某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被推选为公司执行董事,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某上任以后,印刷厂因环保等问题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祁某在与时任公司会计的股东毛某、出纳赵某某进行企业账目核对时,发现问题,但会计、出纳均不能给出明确解释,而且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自此,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萌发。

2014年,祁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印刷厂的账目进行审计。2016年3月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显示印刷厂的财务存在银行存款账实不符、部分记账凭证中所记载业务内容与银行对账单中附言所记载业务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祁某遂对毛某和赵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祁某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2017年5月16日,印刷厂的监事马某召集股东并在2017年6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签署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决定免去祁某执行董事职务,同时推举马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要求祁某15日内交还企业印章。祁某未出席该会议。

2017年11月15日,马某代表印刷厂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案由,对祁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为依据,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公章、财务章返还印刷厂。

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所律师正式接受祁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讨论,并制定了二审诉讼方案:在二审开庭前,以印刷厂为被告、马某等股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马某等股东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同时申请二审法院中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的审理。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祁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印刷厂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执行董事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监事享有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马某作为监事应当首先行使提议权,只有在执行董事拒绝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作为监事的马某才享有股东会召集权。因此,马某无权直接召集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召开及形成的相应决议,均会对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形成决议均应严格依循企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可能发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作为监事的马某,并不享有股东会的召集权,其向股东发出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不能发生召集股东会的法律效力,由此而召开的会议亦不能称之为“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亦不能称之为“股东会决议”。因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马某等股东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该判决生效后,二审法院恢复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的审理,并作出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印刷厂要求祁某将公章、财务章返还印刷厂的起诉。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2民初8053号]。

案例评析】
1.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

在股东发生变更时,如果“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将有可能会导致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因此,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应当注意公司股东变更后必须修订公司章程,并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新的股东在做出股东会决议时,有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公司决议。

2.关于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的基石,但是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都和本案中涉及到的印刷厂存在相同的问题,都没有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往往是直接到网络上找模板或者使用工商局的模板,没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这样的做法,使得公司章程失去了原本应当发挥的作用,甚至还会阻碍公司的发展,引起争端。如股权结构的设计、持股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均需要结合公司的情况进行设计,绝对不能照搬。另外,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退出机制进行设计。在股东之间发生分歧的时候,没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往往会使得矛盾升级甚至导致企业僵局。这种情况下,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就尤为重要。因此,如何通过公司章程规范、约束股东的行为,避免发生控制权之争,或者在发生控制权之争的时候,不至于过多的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也需要重视公司章程的设计,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

3.关于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主体和起诉期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股东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也就是说,对于公司决议的撤销之诉,只有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应当在公司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没有时限限制,既不适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60日的除斥期间,也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祁某之所以能够上诉成功,在于马某等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最终导致《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因此,可以体会到股东会召开程序的重要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非常重视顶层设计和精细化管理,公司章程的设计应当纳入顶层设计的范畴,而股东会召开程序等程序性内容,应属精细化管理的范畴,企业应当重视,也值得重视。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除加强自身学习外,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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