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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甲科技公司诉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030

律师代理甲科技公司诉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甲科技公司诉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荆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公司)采购电真空陶瓷管。在此期间,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更名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2015年12月,双方以“对账单”形式办理结算,对账单载明:截止2015年12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荆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506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对对账单上所盖“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人民法院未予准许。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荆门公司的代理人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账单上所盖“浙江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浙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公章曾在主管机关备案,不能证实其公章的唯一性,即使作出鉴定也缺乏检材,鉴定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为进一步证实对账单的真实性,我方调取了浙江公司2016年、2017年报税材料,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还在使用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浙江公司公章管理制度混乱,荆门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欠付金额,浙江公司不能举证否认荆门公司所主张的事实,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荆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荆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50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65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裁判文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可公司其他业务人员为方便洽谈业务私刻公司公章,承认公司存在多枚公章,但主张其公司财务及保管公章的人员没有在原告的“对账单”上盖过公司公章。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一直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无法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对账单”上公章是被告公司印章,然而被告却无法提供任何相关依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其相应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公司明显存在多枚公章,故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被告不仅不能举证证明其公章的唯一性,反被原告方举证证实其公章管理制度混乱,存在多枚公章,原告所举证证据已达到的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基于此,审理法官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为日常业务的方便,在备案公章外还私刻各种业务公章的情形普遍存在。作为债权人,应当在日常业务交往中注意保留证据,在双方对公章真实性发生争议时,将其他证据作为补强证据证明双方结算内容的真实性。如条件允许,应引导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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