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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某参与刘某某诉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300

律师代理王某某参与刘某某诉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王某某参与刘某某诉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

王某某系某铁路局职工,1995年某铁路局为王某某分配一套位于某市某区铁路XX单元XX楼XX室福利房。后来单位将该福利房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了购房款以后,2007年4月10日,某铁路局住房交易所向王某某发放该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王某某与单位同事赵某某口头约定将该福利房卖给赵某某,房屋价款为30000元,分多笔交纳购房款,1998年10月10日,赵某某交纳第一笔购房款后搬入诉争房屋居住;之后分别又交纳第二笔、第三笔购房款,赵某某共计向王某某支付27500元购房款,剩余价款(2500元)双方约定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由赵某某付清。2000年,诉争房屋过渡到商品房时交纳4244元费用,赵某某不同意交纳,仍然由王某某交纳。2002年12月19日,赵某某与同事刘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将该房屋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双方约定房款分三次支付。2002年1月5日,刘某某向赵某某交纳10000元购房款;2002年1月11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又交纳8000元购房款,同月,刘某某搬入该诉争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剩余房屋价款(4000元)双方约定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刘某某付清。

近年来,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方因为房屋权属发生纠纷,王某某于2018年7月3日诉刘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18日刘某某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将赵某某列为第三人,主张自己是所有权人,请求王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协助其到房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主张的法律关系却是债权人代位权。而房屋登记过户制度是物权范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于债权范畴,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由此已排除物权作为代位权客体的适用,刘某某关于代位行使物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从另一层面来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王某某与第三人赵某某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并未与刘某某有买卖房屋的约定,如果请求王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手续,只能由第三人赵某某行使,刘某某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是无权请求王某某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2.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诉争的房产目前登记在王某某的名下,所有权人仍然是王某某,刘某某不是所有权人。

3.王某某与本案第三人赵某某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由于赵某某未付清房款,王某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具备双方约定的关于房屋办理过户的条件。并且赵某某曾经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在2000年,诉争房屋过渡到商品房时需交纳4244元费用,赵某某不同意交纳,仍然由王某某交纳,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争议。

4.赵某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该房产低于市场价卖给了刘某某,且刘某某明知房屋权属状况仍然购买,刘某某不是善意取得。王某某在多次向第三人赵某某索要房款无果时,才迫不得已于2018年起诉刘某某腾房。刘某某占有王某某的房屋侵害了王某某所享有的物权。

5.如果法院支持刘某某的诉求,由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等于使赵某某规避了国家税收。势必使炒房一簇也利用此手段,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规避国家税收,违反行政管理性法规,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1.本案的案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办理房屋过户则是物权变更行为,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部分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等,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已排除物权作为代位权客体的适用,原告关于代位行使物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2.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20多年前,铁路部门的房屋买卖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2018年本案的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原物一案,经一审、二审,均败诉,案件事实很复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刚接触案件时判断出原告起诉的案由有问题,法律关系错误,诉讼过程中,抓住主要矛盾,对一些细枝末节可以暂时忽略。

3.经被告答辩后,法官要求原告明确诉求,释明法律适用及起诉的理由。原告无法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结合起来,只能选择撤诉处理。

【结语和建议】
1.对于不常见的案件,一定要查阅法律规定,结合相关案例,准确判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结合案件事实主张权利,比如本案中的物权不能类推适用债权的代位权。

2.即使是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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