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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赵某、冉某诉高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160

律师代理王某、赵某、冉某诉高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王某、赵某、冉某诉高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案

2021年4月,原告王某、赵某、冉某和被告高某、陈某在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联保借款合同》,共同联保贷款,借期12个月,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各方配偶为共同债务人,原被告及其配偶对各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原告都已按照借款合同还清了自己的贷款,而被告贷款21万元无能力偿还,为了将损失减到最低,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承担被告贷款168000元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本金168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原为《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被告贷款21万元用于种植,后贷款在2022年4月18日到期无力偿还,原告为避免承担银行的违约责任,三原告共同向被告转款168000元为被告偿还银行贷款,《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中配偶是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和其他成员借款的连带保证人,被告陈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俩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特向法庭说明,本案三原告的自身权益不需要法庭进行区分。原告的所有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庭采纳以上代理人意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赵某、冉某偿还1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高某、陈某追偿。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赵某、冉某偿还1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冉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44元,减半收取计1,850.72元,保全申请费1,360元,邮寄费125元,由被告高某、陈某负担。

案例评析】
《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中配偶是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和其他成员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如果一方不能按时还款,其他各方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替被告还款,要求俩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语和建议】
《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中配偶是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和其他成员借款的连带保证人,担保责任重,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合同一旦签订则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要面临着承担不能偿还方的银行贷款,最终给自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能收回垫付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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