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箱包公司参与楼某某诉其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楼某某于2015年3月7日获得注册号为13869740、注册类别为第28类玩具等商品、商标名称为“聪明棒+congmingban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6月14日楼某某以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某母婴旗舰店”内销售带有“聪明棒”字样的拼接积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7万余元,该案一审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认定“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驳回楼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聪明棒”不构成通用名称,判决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赔偿楼某某6万元,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聪明棒+congmingbang”及近似商标一并宣告商标无效,最终“聪明棒+congmingbang”及近似商标在第28类全类别全部被宣告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楼某某的起诉。
【代理意见】 本律师作为被告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积极调查取证获取到:1.“聪明棒+congmingbang”商标申请前新浪博客博主“欣欣”对涉案产品描述的聪明棒产品名称;2.涉案商标注册前京东店铺“XX玩具”(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在销售的“聪明棒”玩具;3.涉案商标注册前新浪微博博主们对涉案产品名称的认识;4.涉案商标注册前百度文库对涉案产品的名称披露,百度视频中对涉案产品教学配有的音频介绍;5.楼某某在商标获得注册前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及产品视图;6.通过谷歌搜索涉案产品在商标注册前国外使用情况;再审和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我方补充递交了证据;7.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前在国家级和省级期刊上披露的涉案产品名称;8.我国教育部门对涉案产品用于教学游戏披露的涉案产品名称;9.中国婴童用品协会对涉案产品认定为“聪明棒”系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函等系列证据。
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和获准注册前,从商品来源、销售者、消费者(商品买家)、以及作为商品使用者的广大儿童对“聪明棒”的一个统一的认知角度可知,“聪明棒”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中国的儿童积木玩具,在中国普遍为我国社会公众所知晓和使用,证明“聪明棒”是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的能够指代一类玩具商品的名称,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二审法院认为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充分,判定我方构成侵权。最终“聪明棒+congmingbang”及其近似商标因申请前构成通用名称和不正当获得注册被宣告无效,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楼某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2016)浙0782民初09932号(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驳回楼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号:(2016)浙07民终5547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充分,判定我方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再审案号:(2018)浙民再6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为,“聪明棒+congmingbang”商标因在商标申请前构成通用名称和通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而被宣告无效为依据,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楼某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聪明棒”是淘宝网上一款爆款玩具产品,楼某某将“聪明棒+congmingbang”抢注为注册商标,就是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热搜词注册为商标然后提起诉讼,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互联网上的热搜词是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众和广大网民能够共同使用的公众资源,能否成为某人或某单位独占,获得知识产权法赋予的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从金华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多方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一种玩具商品“聪明棒”,起源于网络又在网络上的电商平台中火爆销售,而该商品名称又非原告独创,“聪明棒”作为一种玩具商品名称是广大网民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不能因为楼某某获得涉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而独占广大网民共同创制出的一种玩具商品“聪明棒”的商标专用权。
【结语和建议】 2017年3月28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北京专门召开研讨会,联合发布了《无显著性商标无效宣告报告》。与会专家呼吁,应设立绿色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对此类“恶意商标”宣告无效。由于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商标公告不为一般社会公众熟知,商标局的审查员一般也不会对普通商标的注册向电商平台进行检索记录并据此下商标审查意见,导致很多电商平台的热搜词被直接抢注,本案中的“聪明棒+congmingbang”商标获准公告和注册便是如此。因此,律师建议:
1.作为电商平台上店铺经营者要经常关注商标局网站的商标公告文件,必要时提出商标异议,在商品生产和销售之前,做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商标和专利的检索工作,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2.该案系电商平台上热搜词被抢注为注册商标的一起典型案例,互联网环境中网民广泛使用形成的产品名称能否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对某类商品约定熟成的通用名称,是考验我们律师代理案件的又一重大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