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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央企对被执行人某私企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480

律师代理某央企对被执行人某私企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央企对被执行人某私企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案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49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某县私营企业家施某及其开办的两家私营纺织企业应给付某央企的二级子公司货款310余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某央企的二级子公司遂向北京市朝阳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朝阳法院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法院执行。在委托执行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原代理人曾多次去保定某县催办,但未能查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案件没有任何进展。

某央企的二级子公司另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经代理律师赴保定实地调查得知,被执行的两家纺织企业有一家是老厂,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家是新厂,原址建设的并正常生产,但厂子是在村里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土地、厂房根本不具备可执行性。根据新厂网站显示,该厂在加拿大设有办事处,且留有其在加拿大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另,从保定市房管局查询到施某在保定市区有住宅一套,经到实地查看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50万元。

本案属有部分财产线索,虽不足额,但企业正常生产,应该有机会得到部分或全部执行。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通过捕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股东出资瑕疵等相关信息,运用参与分配、追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破产清算、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执行和解等综合手段,扩大债务偿还义务人和责任财产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本案债权。

【判决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某县私营企业家施某及其开办的两家私营纺织企业应给付某央企的二级子公司货款310余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04908号]。

案例评析】
(一)部分和解

某区法院冻结了新纺织厂的银行账户,同时,查封了施某妻子名下的别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代理律师主动通过法院向施某提出和解方案,付150万元,解封房产,并承诺以后不再执行该房产。施某表示同意,案件实际得到部分执行。

(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实践中,很多企业注册资金存在中介机构垫资或其他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鉴于新纺织厂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且成立时间不是很长,但却缺乏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代理律师严重怀疑其注册资金不实。于是,申请某区法院赴新纺织厂的验资银行-某县信用社查询其注册资金的来源去向等原始资料。回执显示,工商局留存的新纺织厂的注册资金进账单上所列收款账户不存在。新纺织厂的股东之一为施某的女儿,根据新纺织厂网站上的加拿大联系电子邮件信息,代理律师判断其女儿在加拿大。鉴于此,代理律师立即递交了追加新纺织厂的股东,即施某女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同时,代理律师申请法院查询并冻结了其女儿名下的4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

(三)申请边控

在法院作出追加施某的女儿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代理律师即通过电邮与施某的女儿取得联系,得知施某女儿在国内,两个月后回加拿大。于是,代理律师立即申请法院查询施某女儿的护照号码并对其实施边控。经过代理律师查资料、电话咨询,协助区法院报保定中院审核批准后,再报河北高院审批。最后,成功送交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采取措施。

(四)最终和解

经过三、四轮商谈后,施某女儿最终同意付清欠款本金,并支付三分之二的利息。

【结语和建议】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要尽可能多地调查、了解情况,综合各种法律方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比如,本案中除了申请采取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常规执行措施外,还运用了下列执行措施:申请指定执行,申请调查令,执行和解,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限制出境,边控等。

2、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本案中,代理律师根据实践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都存在中介机构垫资或其他形式虚假出资的情况,申请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纺织厂的注册资金的问题,获得其股东虚假出资的证据,进而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为本案最终得以收回全部本金及三分之二的利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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