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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参与王某诉其及黄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440

律师代理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参与王某诉其及黄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参与王某诉其及黄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

王某系衡阳市蒸湘区某栋楼2楼房屋权利人,黄某、李某系3楼房屋权利人,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分别系4、5、6、7楼房屋权利人。2020年5月24日,同楼邻居发现黄某、李某家有水溢到楼道中,遂通知王某的母亲和黄某。次日,黄某的亲戚安排专业人员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系3楼至7楼的卫生间共用下水道堵塞,导致管道污水倒灌至黄某家中,堵塞点在黄某家管道以下十米处,后专业人员从黄某家下水管道开孔对管道进行了疏通,但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不明。因黄某家中积水,导致污水从楼板、墙角缝隙渗入王某家中,造成王某房屋装修、物品等损失。王某家卫生间下水管道系独立安装,未与楼上住户共用。涉案纠纷发生前,王某及黄某、李某均未在家中居住。漏水事件发生后,王某与黄某到社区调解多次未果,故酿成纠纷。2020年10月30日,王某以黄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李某因房屋漏水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54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等四人为本案被告。

2021年3月,受援人周某和等四人因年老多病、经济困难到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审查了周某和等四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受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我所办理该案。

本案一审于2021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及受援人周某和等四人共同出庭参加庭审,结合证据及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背靠背主持调解,因各方当事人对调解金额差距过大不能达成一致,故本案调解不能。本案于2021年4月14日一审判决结案。

一审判决后,受援人周某和等四人不服,承办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为受援人写好上诉状并办妥上诉手续。2021年5月,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受援人周某和等四人的申请,再次决定受理并指派我所办理该案并指定一审承办律师继续代理。承办律师与二审法院实际承办人多次沟通案情,除继续坚持一审提出的代理意见和观点外,强调了应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公正认定王某财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并详细说明了理由。2021年7月13日,二审法院实际承办人对本案作了开庭问询,承办律师及受援人到庭接受问询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二审判决结案。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并经二审法院立案审查。2021年10月,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受援人周某和等四人的申请,再次决定受理并指派我所办理该案并指定一审承办律师继续代理。承办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指派手续及书面意见。本案于2021年11月14日由二审法院裁定结案。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周某和、侯某萍、胡某珍、龙某秀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等四人实施了致使涉案下水管道堵塞的侵权行为。

原告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塘八号某单元20*户的房屋是因其楼上30*户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房屋漏水,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周某和等人的正常用水不会导致该结果,且原告和被告黄某、李某未向法庭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某和等人实施了与涉案水管漏(漫)水事件有关的侵权行为。

二、周某和等四人没有过错,不应对涉案财产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和等人没有在明知下水管道可能堵塞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故意用水,也没有在已经得知下水管道在3楼堵塞后用水。周某和等人在发现漏(漫)水事件后及时通知了原告及被告黄某、李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漏(漫)水的地点是被告黄某、李某家,周某和等人不可能越俎代庖将他人房屋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况解决。在整个漏(漫)水事件过程中,周某和等人无过错,不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案侵权行为人为被告黄某、李某,且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李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其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之前有多次漏水情况发生并将此情况告知黄某,但是黄某、李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疏通管道治理漏水,原告的陈述得到周某和等人的证实。因为漏(漫)水的地点在3楼,在没有查明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的情况下,应推定为3楼房屋管道堵塞造成漏(漫)水。被告黄某、李某对其房屋负有管理、维修义务,作为与原告上下相邻的邻居,在原告明确告知其水管堵塞导致原告房屋漏水的情形下,被告黄某、李某怠于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义务且声称长期不在家居住,疏于对房屋的管理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最终造成本案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有明显的过错。其二,被告黄某、李某在得知管道阻塞漏(漫)水后没有在当晚及时疏通,而是到次日上午才叫人疏通,可以推定正是因为被告黄某、李某没有及时处理才导致出现损害结果或者加大损害结果。其三,据原告所述,其在接到他人通知后,从外地赶回家时正好看见被告黄某的妻弟在大量用水清理包括被告黄某、李某的客厅、卧室在内的房屋卫生,这一行为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根据周某和等人的陈述和被告黄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证实,涉案漏(漫)水事件发生当晚至证人次日上午疏通管道时止,漏(漫)水的范围限于被告黄某、李某家的厨房、餐厅及过道,其家中客厅及卧室没有水。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害范围包括了其卧室与客厅的财产损害,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系因被告黄某妻弟的不当处置行为导致原告家中卧室及客厅的财产损失。综合以上三点,因被告黄某、李某的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家中财产损害的发生和加大,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庭应当综合评判本案证据,客观、公正认定原告财产损害的范围及金额。

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中所附的营业执照不是法院委托的评估人湖南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评估报告书因此不具有合法性。评估报告书的结论缺乏客观性。据周某和等四人和被告黄某当庭陈述,自1994年后原告家未进行重新装修,原告有必要对资产损失评估明细表中启用日期从2016年起算的财产进行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所有涉案受损害财产的使用日期应当自1994年开始起算。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赔偿的范围限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因房屋受损害而需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的租金不是直接损失,不应当计入财产损害范围之内。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金额,其起诉状中列明的月租金、租赁期限与庭审调查中举证证明的月租金、租赁期限不一致,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主张的租金并未真实发生。原告在损害发生且对相关证据采取公证等措施固定后,应当及时修复房屋以阻止损害扩大,因此原告主张一年期限的租金损失明显不合理。

【判决结果】
一、2021年4月14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08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黄某、李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2175.6元,周某和等四人平均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36526.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1年8月11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黄某、李某共同补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952.432元,周某和等四人各自补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964.324元。

三、2021年11月14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民申146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文书】
(2020)湘0408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2021)湘04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

(2021)湘04民申146号民事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二审判决部分采纳了受援人的上诉理由,对王某的财产损失作了更客观、更接近实际情况、更符合一般人认知和情感的认定,为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能够得到多数当事人认可奠定了事实基础。

【结语和建议】
针对老城区的老房子出现的类似相邻权纠纷,房屋所在社区、街道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士做好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做到把矛盾化解在社区,助力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既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又能更好地体现和谐社会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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