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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史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940

律师代理史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史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2017年8月21日,原告史某某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交于被告刘某某“养卡”,以提升信用卡额度。2017年11月26日,因刘某某未能按约清偿信用卡消费款项并将信用卡归还史某某,史某某遂将该信用卡挂失。刘某某“养卡”期间所消费63000余元。史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日、同年12月3日、同年12月7日等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刘某某催要刷卡款项,双方均认可刘某某在“养卡”期间共消费63000元,系刘某某向史某某借款。刘某某于2017年12月3日偿还借款2800元,此后未再还款。史某某遂诉至法院。史某某为本案支出公告费800元。鉴于以上理由,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刘某某开庭缺席,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其信用卡消费的63000元是否为被告刘某某消费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成为案件的关键。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史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关于被告刘某某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63000元的事实、关于事后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协商一致将该笔资金转为借款的事实、以及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款的事实均是清楚、明确的

首先,关于被告刘某某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63000元的事实。本案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是想证明一个事实,就是原告将自己名下信用卡交给职业养卡人即被告刘某某提升额度,而刘某某在2017年8月-2017年11月期间使用原告名下信用卡消费63000元的事实,以上事实通过原告举证的证人证言、消费记录以及事后与被告刘某某在与原告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均可以印证前述事实。

其次,关于事后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协商一致将该笔资金转为借款的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在被告刘某某未能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还款、也未按照双方约定归还原告信用卡后,原告即通过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刘某某,包括试图通过中间人张某协调、到刘某某家蹲守,甚至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在2017年11月30日,在原告到刘某某位于蓝湖绿城的家中索要借款与刘某某的妻子被告蔡某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被告刘某某主动联系原告,通话及微信记录中均表示其自愿将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的钱转为向原告的借款,并承诺了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原告也接受了该种方式。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由此转为借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再次,关于被告刘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刘某某在电话中第一次承诺半个月内归还借款,之后又以种种理由将还款方式变为每半个月偿还原告5000元左右,但自2017年12月3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偿还原告2800元后,自此就再未归还原告任何借款。因此,被告刘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的事实也是清楚、明确的。

综上,前述三个事实清楚明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的情形。因此,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首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立即返还剩余借款60200元。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刘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200元。

其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再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蔡某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刘某某、蔡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结婚,被告刘某某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原告提供的刷卡消费记录可以看出,大部分为生活消费,因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均为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均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某某借款本金60200元及其利息(按年息6%自2017年12月16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公告费800元;

【裁判文书】
(2018)皖0603民初2186号。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属于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法律纠纷案件。然后,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接手的民间借贷案件却存在事实方面的千差万别,甚至是扑朔迷离。本案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如何举证其所主张的信用卡消费的63000元系被告刘泉泉消费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从原告发现问题后,即主动要求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补充相关证据,律师通过近三十个证据还原了案件的过程,法院最终作出正确裁判。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与婚姻家庭案件一样,属于律师代理的基础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认为,那些看似最基础、最简单的法律关系,在事实呈现方面却往往出人意料地变化无穷。因此,从细节和常理方面入手,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补充证据,有利于法官厘清案件事实。最终案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大原则指导下,原告的正当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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