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代理公司股东周某参与股东彭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390

律师代理公司股东周某参与股东彭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公司股东周某参与股东彭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112万元,股权结构:周某占51%,出资571200元,彭某占49%,出资5488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2013年6月28日,周某与彭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000万元,各出资1000万元。其中周某以现金方式出资、彭某以公司净资产作价出资。协议签订后,周某前后向公司支付270多万元,并另借款500万元给彭某,但彭某没有履行增资义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矿山的采矿权证,到2015年4月30日到期,由于政策原因政府不同意续期,故矿山已经停工,公司没有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彭某向伍家区法院起诉,以周某没有足额支付增资1000万元为由,要求周某履行向公司增资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书》实际是双方没有实际全面履行的,导致增资没有完成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彭某违约造成的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内容,彭某负有三大义务,一是将公司净资产作价1000万元转为增资;二是向周某移交公司全部资料(协议第六条);三是作为董事长,有协助变更法人、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具体如下: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内容,周某以现金方式增资1000万元,彭某将公司资产以实物方式增资1000万元。双方对公司均负有增资义务,且不分先后顺序,增资并非周某单方义务。双方增加注册资本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办理:首先股东要形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工商部分提出申请,以现金方式必须将资金打入验资账户,以实物方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最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才完成增资。本案实际双方及公司都没有进行法定增资的手续。

周某陆续向公司投入270万元,并另借款500万元,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没有组织任何公司增资程序,也没有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不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也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更没有履行实物出资的评估义务),彭某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公司没有开展增资工作,导致周某投入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注册资本金,导致周某的权利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彭某没有履行增资义务之前,周某有权拒绝履行增资义务。

二、目前还不具备周某缴纳增资款的法定条件,周某有权拒绝缴纳增资款

双方增加注册资本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办理:首先股东要形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工商部分提出申请,以现金方式必须将资金打入验资账户,以实物方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最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才完成增资。目前双方仅仅是签署了一份协议,但是进行任何增资的法定程序,周某有权拒绝支付增资。现由投入的250万元也不属于公司注册资本金,周某权利没有保障。

三、周某有权解除合同

彭某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增资义务,作为公司首席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内部长期处于股东矛盾、管理混乱、采矿权过期、停产停业,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反诉人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权要求解除《增资扩股协议书》。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4元,由彭某负担。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5民终2834号]。

案例评析】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增资扩股程序的规定逐一完成,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只是增资扩股程序的开始,还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公司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本案代理成功,就是代理律师提出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履行自身义务,无权要求股东进行增资。法院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公司法》对于公司出资、决议事项等均有严格程序要求,律师在代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中,除注意公司行为本身以外,应该特别关注公司法对于程序的规定,理清公司行为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完成,如果程序不当,公司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会对案件结果造成根本影响。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4.com/post/884.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