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112万元,股权结构:周某占51%,出资571200元,彭某占49%,出资5488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2013年6月28日,周某与彭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000万元,各出资1000万元。其中周某以现金方式出资、彭某以公司净资产作价出资。协议签订后,周某前后向公司支付270多万元,并另借款500万元给彭某,但彭某没有履行增资义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矿山的采矿权证,到2015年4月30日到期,由于政策原因政府不同意续期,故矿山已经停工,公司没有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彭某向伍家区法院起诉,以周某没有足额支付增资1000万元为由,要求周某履行向公司增资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一、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书》实际是双方没有实际全面履行的,导致增资没有完成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彭某违约造成的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内容,彭某负有三大义务,一是将公司净资产作价1000万元转为增资;二是向周某移交公司全部资料(协议第六条);三是作为董事长,有协助变更法人、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具体如下: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内容,周某以现金方式增资1000万元,彭某将公司资产以实物方式增资1000万元。双方对公司均负有增资义务,且不分先后顺序,增资并非周某单方义务。双方增加注册资本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办理:首先股东要形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工商部分提出申请,以现金方式必须将资金打入验资账户,以实物方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最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才完成增资。本案实际双方及公司都没有进行法定增资的手续。
周某陆续向公司投入270万元,并另借款500万元,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没有组织任何公司增资程序,也没有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不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也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更没有履行实物出资的评估义务),彭某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公司没有开展增资工作,导致周某投入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注册资本金,导致周某的权利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彭某没有履行增资义务之前,周某有权拒绝履行增资义务。
二、目前还不具备周某缴纳增资款的法定条件,周某有权拒绝缴纳增资款
双方增加注册资本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办理:首先股东要形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工商部分提出申请,以现金方式必须将资金打入验资账户,以实物方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最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才完成增资。目前双方仅仅是签署了一份协议,但是进行任何增资的法定程序,周某有权拒绝支付增资。现由投入的250万元也不属于公司注册资本金,周某权利没有保障。
三、周某有权解除合同
彭某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增资义务,作为公司首席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内部长期处于股东矛盾、管理混乱、采矿权过期、停产停业,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反诉人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权要求解除《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4元,由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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