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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云南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240

律师代理云南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云南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云南某装修公司与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约定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某装修公司对位于昆明市某处商铺进行装修,本合同总价款最终以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报告单》为准。

2020年12月29日,云南某装修公司进场施工;2021年3月23日,施工完毕;2021年4月22日,云南某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某、被告二范某(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昆明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相关职员共同签署了《整体/局部装修竣工验收单》,三方确认涉案商铺验收合格且硬装总造价为10万元。

2021年12月23日,在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拖欠云南某装修公司的装修工程款的情况下,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何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并承诺公司已将债务清算完结。

2022年1月20日,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注销但却未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任何装修工程款。之后,云南某装修公司屡次向范某、何某讨要欠付的装修工程款无果。

【代理意见】
一、何某、范某共同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万元

(一)何某和范某为共同被告的辩论意见

1.范某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案中,从云南某装修公司在举证阶段提供的证据2.1微信聊天记录,云南某装修公司法人冉某与被告范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云南某装修公司在进场装修以及装修完毕后都是向被告范某进行汇报。且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供的证据3.2《整体/局部装修竣工验收单》上也是由范某代表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商铺的装修质量进行验收、对整体总造价进行认定;以及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供的证据4.3微信聊天记录,云南某装修公司法人冉某在被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拖欠付工程款后,也是一直在向被告范某讨要,从范某对冉某对回答也可以看出,范某是认可对冉某装修款的拖欠,且其中还提到过“何总退了、何总也跑路”(这里的何总指的就是被告何某)的话语。

并且再结合法庭调查中,第三人昆明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何某的陈述,可认定被告范某是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所以其应当对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云南某装修公司欠付的装修款承担责任。

2.被告何某作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某共同承担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未结清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我方举证阶段提供的证据4.1《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可知被告何某作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在注销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之前承诺过云房通的债务已结清,倘若有没结清的债务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对范某作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同样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何某与被告范某未经依法清算而办理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应当就云南某装修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欠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二)欠付装修款金额为10万元

云南某装修公司、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上6.4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最终以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报告单》为准。而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供的3.2《整体/局部装修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三方确认的硬装总造价为10万元。

而自商铺装修完成至今,两被告未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过任何的装修欠款,故截止今日两被告尚欠云南某装修公司装修款为10万元。

二、两被告共同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万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供的证据3.2《整体/局部装修竣工验收单》可知,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硬装造价为10万元;

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据3.1《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中9.5条约定“由于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工程预算单》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云南某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据2.1聊天记录,可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2021年3月23日。

则可得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0.000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系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为偿还云南某装修公司的装修款而进行注销后引发的纠纷,而两被告作为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理应承担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而两被告也一直未对该债务进行偿还,云南某装修公司是无奈之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故本案的诉讼费应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云南某装修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作出相应撤诉裁定。

【裁判文书】
【私下协商】

云南某装修公司(甲方)与被告范某(乙方)私下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基础事实

(一)昆明某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甲方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于2021年3月23日施工完毕并交付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使用,2021年4月22日甲方、乙方(代表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确认涉案商铺装修验收合格且工程款结算价为10万元;

(二)乙方系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系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100%持股股东,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对甲方欠付的装修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20日注销;

(三)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后,乙方或何某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涉案商铺的装修工程款。

二、共同确认

(一)欠款结算

1、在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涉案商铺装修工程款结算价格调整为9万元(玖万元整)并放弃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涉案商铺的全部欠付装修工程款,但乙方保留对何某(身份证号码:略)的追偿权;

(二)支付期限

1、第一笔款项的支付: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4.5万元(肆万伍仟元),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甲方尽快联系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撤诉申请;

3、第二笔款项的支付:自本协议之日起45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4.5万元(肆万伍仟元),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其他约定

1、倘若乙方未按照以上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起诉权,且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三、附则

1、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目前为止,范某已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支付完全部欠付装修款,本次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一、在欠款公司注销以后,是否可以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诉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故结合本案云南某装修公司在庭审中举证环节中举出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范某为本案的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本次诉讼中,云南某装修公司可以将范某列为本案的被告,从而主张权利,也正是因为律师将范某列为了被告,促成了之后范某向云南某装修公司提出私下协商的方案,最终让本案圆满解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是围绕着在债务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注销后,如何将欠债公司之前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从而扩大承担欠款责任的主体,而最终达成将委托人的装修款拿回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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