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场争议。
杨先生与潘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过交警的认定,潘先生负事故的全责,而杨先生则无责。事故造成杨先生的车辆受损,需要送修。为了继续工作和生活出行,杨先生不得不租赁一辆车辆,花费了 1000 元。杨先生觉得这笔租车费是潘先生的责任,因此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租车费损失。
在庭审中,潘先生表示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然而,他认为事故只是轻微剐蹭,并且杨先生修车花费的时间太长了,不认可租车费用的赔偿。保险公司也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杨先生主张的租车费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潘先生确实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他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而且他们也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间接损失的责任。杨先生因为事故而产生的租车费损失,应该由潘先生来承担。法院经过查阅维修结算单、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等证据,认定杨先生的损失金额是合理的,也没有超出合理的期限和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潘先生赔偿杨先生租车费损失 1000 元。
以上就是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的全过程。你有什么看法呢?大家有什么评论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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