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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为某耐火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220

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为某耐火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为某耐火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黄石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公司”)是一家本地大型国企冶钢集团改制设立的民营企业,自2004年2月28日从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由于各种因素,耐火公司经营已举步维艰、债务缠身。2016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次股东会,经表决通过决定通过清算程序解散公司,为维护职工利益,公司同意向某区政府申请派工作组对耐火公司进行清算、解散的监督指导工作。2017年4月9日,耐火公司经股东会表决自行成立了清算组,然而耐火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不仅不认真履行清算义务,相反组织部分清算组成员以国有资产流失、法院判决不合法等理由向政府信访等职能部门投诉、信访阻碍清算工作。

2017年10月23日,由于耐火公司清算工作没有实质进展,某区政府为推进清算工作,专门成立工作组,并垫付了20万元清算费用,然而清算组成员将大部分本应该用于清算工作的费用全部用于发放耐火公司高管的工资或报销其他费用。经耐火公司股东向区政府反映后,到会股东一致决定立即停止原清算组的工作,成立新清算组。由于耐火公司不能自行清算,在区政府的指导下,耐火公司股东代表但某兵、李某模以耐火公司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后认为清算组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作出(2018)鄂02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耐火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2018年9月18日作出决定书指定XX律师事务所担任耐火公司的清算组。

【争议焦点】
本案中,因历史遗留问题多,导致清算困难,主要有以下问题或争议需要清算组解决:

1.原清算组拒不配合办理公司财产及资料移交手续;

2.职工人数有105人,需要全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公司多年未经营,且因矛盾极大,沟通和送达均存在困难;

3.债权人众多,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存在清算不能,转破产清算的可能性;

4.部分应收账款因多年无人过问,债权收回有困难;

5.部分职工因工伤问题及劳动争议已申请仲裁,部分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因无人管理,档案无人保管。

【律师代理思路】
本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之后,在所里迅速挑选了一批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根据耐火公司的目前情况进行了详尽分析,对清算工作进行了科学部署,制定了《强制清算方案》及清算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审查备案。

1.原清算组拒不配合办理耐火公司财产及资料移交手续的处理方案

本所清算组成员一方面向法院汇报情况,向法院申请通知书,由法院责令原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工作的移交手续。另一方面向区政府汇报情况,请求政府协调公安部门找到并通知原清算组成员及时履行移交义务,在法院和政府的帮助下,原清算组成员才将耐火公司的资产和档案移交给本所清算组。

2.及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避免债务不断扩大。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耐火公司在2016年5月形成解散公司决议时,未及时告知其全体职工,导致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一直在继续计算,截止至2018年11月已累计欠各项社保费用413万元,且每月继续累计增加费用在10万元左右,现耐火公司职工对欠缴社保费用意见很大,部分职工因不满而信访多次反映上述问题。清算组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报纸公告等各种方式依法向耐火公司全体职工通知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同时为了避免职工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本所律师专门向就业局说明情况,请求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时间,并召集律师集中为职工填写相关表单并耐心告知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流程,慢慢取得职工的信任,消除耐火公司职工对清算组的偏见。最终清算组不仅避免了耐火公司拖欠社保费用的债务不断扩大,同时解决了职工欠缴社保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3.审慎认定债权,多方协调耐心做债权人的工作,通过了清算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共计收到47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申请,申报金额达11852340.82元,最终审定债权金额为8115403.61元,不予认定的债权人有12家,不予认定债权金额3736937.21元。对清算组认定的结果,未提出异议。由于耐火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若债权人会议的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不能通过,则清算工作不能完成,清算组成员专门逐个向债权人耐心解释法律后果,告知清算不能则可能转破产清算,会进一步降低清偿率,破产清算周期更长,希望债权人能达成一致,清算组将尽快推进清算工作将分配款尽快发放给债权人。经过清算组成员不断的努力,最终通过了职工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清偿率41.43%的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作出裁定认可了该分配方案。《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为清算工作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4.“府院联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收回了重要债权。

耐火公司最大也是最重要一笔债权金额为17929798.21元,该债权在2016年11月15日已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直到法院指定本所担任清算组后才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因历史问题拒绝履行,经过区法院、区政府协调下,清算组成员与债务人多次沟通执行和解方案,最终达成一致,由法院主持,区政府作为见证人,债务人与清算组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将17929798.21元债务履行完毕。能让债务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离不开法院的执行力度和区政府的帮助,政府多次开协调会议,做债务人的工作,在债务人的土地和房屋即将被政府征收的背景下,债务人若不履行义务,法院可直接划扣征收款,因此选择与清算组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对双方均有利的方式。

5.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化解矛盾

由于原清算组拖延清算工作,不顾职工利益,导致耐火公司职工对清算工作不报希望,对本所成立的清算组开始有些抵触情绪,但经过耐心的开导,和及时为职工办理了补缴社保,失业保险、退休申报等工作后,清算组的工作成果,让耐火职工逐渐对清算组的态度有了转变,清算工作化解了职工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件结果概述】
2020年9月14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认可了《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工作终结。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法律规定了公司解散清算法定事由,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规定,对公司自行清算或申请法院清算的方式提供了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债务清偿方案需要经全体债权人确认方可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若债权人不予确认的,则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可见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若在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方案不能取得全体债权人确认则只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虽然不是法律,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全国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均按照该会议纪要的规定审理。因此该会议纪要是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必须参考的重要资料。

案例评析】
强制清算案件面对的问题繁琐且复杂,且清算难度很大,因为企业符合法定事由是可以自行清算,只有当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可见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均是企业各种内部纠纷等导致无法自行清算,希望通过法院解决清算问题从而让企业退出市场。

本案能够顺利强制清算终结,最重要的因素有两点:一是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因耐火公司原来是国企背景,改制后在自行清算时向区政府申请了派工作组监督指导清算工作,区政府十分重视,一直关注清算工作,在清算无法顺利开展时,及时指导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律所担任清算组,保证了清算工作的专业和效率。同时清算组在法院和政府的配合下方才顺利让原清算组顺利移交耐火公司财产和资料,顺利执行回耐火公司应收款17929798.21元,这是清算能够成功的基础。二是清算组多次耐心沟通,债权人通情达理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必须是全体债权人通过债务清偿方案方可得到法院认可,否则只能申请破产程序,经过清算组不断的努力,最终得到债权人的让步,顺利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是清算能够成功终结的关键。

【结语和建议】
因为各种原因经营不善或企业内部矛盾,目前有很多公司形成僵局,一般无法自行清算,导致强制清算案件增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考虑后期能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一部分强制清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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