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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指派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520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辩护案

2015年6月,被告人徐某以500万元的价格从王某的手中接手阿克苏市某乡某大队某小队宏丰砂石料厂,被告人徐某在接受宏丰砂石料厂的过程中明知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开采6万方的砂石料,销售金额30万元。后将砂石料厂转让给被告人陈某。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从徐某手中以300万元的价格接手了宏丰砂石料厂,被告人陈某接手宏丰砂石料厂后,在明知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沙石料,销售砂石料大约30-40万方。采挖过程中做过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将采矿的边坡进行削坡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石回填到采矿坑内。

【代理意见】
经阿克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董晨星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一审辩护律师,为他进行辩护。本辩护人在本案件庭审之前,研究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一审卷宗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从徐某手中以300万元的价格接手了宏丰砂石料厂,被告人陈某接手宏丰砂石料厂后,在明知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沙石料,销售砂石料大约30-40万方。采挖过程中做过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将采矿的边坡进行削坡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石回填到采矿坑内。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尽快掌握案件全部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始终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陈某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至本案庭审结束期间,自始至终悔罪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9.从宽幅度的把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上述指导意见,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被告人陈某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四、被告人陈某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补救受损矿产资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徐某积极投入人力、物力,积极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矿产资源,2020年6月27日经阿克苏市水利局、生态项目办、环保局及自然资源局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涉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通过验收。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积极悔罪认罪,积极补救受损矿产资源,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20年9月27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901刑初1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属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积极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采矿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许可,非法开采砂石料,并对外销售1286146方,销售金额59.7万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经相关部门检验后验收合格,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要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定罪和基准刑起刑点的规定,重点关注涉案销售金额和犯罪情节,力争案件在准确的幅度内定罪。

关于量刑方面,准确把握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以及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积极恢复环境治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这一情节在本案中是对被告人陈某极为有利的,因此在开庭前要提醒当事人提供或由律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争取被告人可以最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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