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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指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某某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060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某某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某某辩护案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因其同居女友姜某某与其分手后,与其同一单位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42岁)同居生活,宋某某遂对李某某产生怨恨。2005年11月,宋某某向单位同事打听并确定李某某日常工作行踪。2005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宋某某来到新兴煤矿立井浴池更衣室,将自己之前放在更衣室内的剪刀拿出后随身携带,等候李某某出来。宋某某见李某某洗完澡后到更衣室准备换衣服时,再次确认是李某某后,掏出剪刀,捅刺李某某腹部一刀,李某某上去抢宋某某手中的剪刀,二人厮打起来。厮打中宋某某捅刺李某某的腹部与颈部,并把李某某摁倒在地上,继续用剪刀捅刺李某某的胸、腹等部位多刀,后把剪刀扔在现场后逃离更衣室,李某某当场死亡。宋某某回到其租住屋,把带血的衣服与鞋子脱掉后丢弃在出租屋内,逃离七台河。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刺器刺击右背、右胸及右上腹致右肺下叶及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指派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作为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法院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宋某某。辩护律师结合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作有罪罪轻辩护

二、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期逃亡过程中精神和身体饱受煎熬、苦痛,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于2020年8月1日鼓起勇气主动就近到徐州市云龙分局青年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该自首情节已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人宋某某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从始至终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认罪: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态度非常好。认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基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二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请求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悔罪,出于悔改心理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主观方面已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深处产生真心悔改之意;2.被告人客观方面,被告人自首到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坦白交待,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倍受煎熬,悔改表现明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宋某某为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

平时做人诚实本份,做事谨言慎行,不惹事生非;之所以犯罪也是一时冲动,在女朋友离开后,对被害人心生怨念,继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严重后果,思想备受煎熬,15年逃亡生活一直在忏悔中度过。

(五)被告人因婚恋纠纷实施了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被告人宋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及本案系婚恋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
被告人宋某某因情感纠纷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行凶后,逃离现场。作案至自首到案长达15年之久,被告人在长期逃亡过程中精神和身体饱受煎熬,最终于案发15年后选择了到最近的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的选择是正确的,因其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2.从始至终认罪认罚,先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其积极悔罪,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4.其为初犯无前劣迹,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5.起因是因婚恋纠纷实施了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办案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有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无期徒刑。众所周知,故意杀死一人,一般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被告人宋某某选择了自首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从宽的处理结果。

【结语和建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民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法制意识,遵纪守法。遇事要冷静,不冲动,保持平和的心态应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真违法犯罪了,应选择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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