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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指派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980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指派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辩护案

陈某某(化名)原本是一名正读初中的学生,2018年暑假放假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了小袁(化名)。小袁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刚满11周岁。小袁的父母是做生意的,平时没有时间看管小袁,大多数时间都是小袁一个人在家。陈某某与小袁通过网络相识后,多次通过QQ进行聊天。7月末的一天,小袁约陈某某到自己家玩,并给了陈某某一些暗示,称家长不在家,就自己等等。陈某某也是正直青期的少年,处在懵懂好奇的阶段,没有抵抗住小袁的诱惑来到了小袁家,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陈某某和小袁仍保持着QQ联系。8月初的一天,小袁主动与陈某某联系,再次约陈某某到家里玩,陈某某拒绝说“你家里不是安装监控了吗”(之前聊天时小袁说过其家长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小袁为了让陈某某来家里,骗陈某某说没有安装监控,是逗陈某某玩儿的,并继续邀请陈某某到家里玩。陈某某相信了小袁的话,再次来到了小袁家,进屋后与小袁发生了性关系。观察着家里监控的小袁母亲发现后,同小袁父亲一同赶回家里,并报警,陈某某因此被抓捕。

案发后,陈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由于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刘丽英律师,为陈某某涉嫌强奸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陈某某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陈某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内向、内心非常压抑。承办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并了解案件情况。在看守所会见室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陈某某。为了避免给陈某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陈某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对陈某某进行心理安抚。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管理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陈某某,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指责,认为孩子给家长丢了脸,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鼓励陈某某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陈某某。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陈某某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代理意见】
本案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了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案发当天被抓捕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直至开庭审理,对犯罪行为的供述一直稳定,没有反复和隐瞒;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在会见被告人,被告人说的最多的就是:“我真的非常后悔”,庭审中,被告人也非常诚恳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表现非常好;4.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要求被告人去家里,去家里后不进行语言暗示,本案都有可能不会发生;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6.在被告人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并且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赔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获得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能够减轻处罚。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让自己深陷囵圄,本应该在教室学习的年纪,却要在监狱中渡过,让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可喜的是,我们看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清楚,没有因此而沉沦,思想上是积极的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量刑,让这个花季少年不能因此枯萎,而是经过法庭教育这一精神浇灌,让其重新绽放,回报社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时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却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是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后悔罪表现明显、其亲属对被害人积极并超额的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触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坦白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强奸案与一般的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虽然律师是给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但同时想对被告人、被害人说:做自己年龄该做的事,这样才能不让成年后的自己,回头看时没有自责和后悔。无论学习成绩如何,做一个自尊、自爱的人是最重要的。错误已经铸下,无法挽回了,但是你们还有明天,记住昨天的错误,做好今天的事,以崭新的姿态奔向明天!想对家长们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温暖港湾。作为家长,经济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但不是唯一。孩子身心健康比提高经济收入更重要。再好的经济基础,也不能换来孩子的大好前途。要让孩子感觉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不能忽略对孩子生理和心里的健康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路上,不能缺失父母的教育,特别是假期期间,不能放任孩子“自由成长”。陪伴,就是最好的教育方法。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禁不住诱惑等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更强,更想不顾一切的去尝试。由于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的发生,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家庭不能规避性教育,反而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不能让生理课只是为课表上一节课,要让生理课真正发挥作用,课堂上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正确的性道德观。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进行无缝衔接,相信,未成年人性犯罪数量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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