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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210

律师受委托为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起至吉林省长春市,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宽城区、农安县、松原市前郭县、长岭县,止于长岭县太平川镇。2014年1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吉林省省级公路网规划(2014-2030年)》,本项目被列入该规划中。本项目路线全长165.132km,设计速度120km/h,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27m。可研总投资估算为979,958.9873万元,拟定征地拆迁费为142,000.00万元未纳入合作范围(不包括连接线征拆费用)。项目合作总投资为837,903.82万元,建设期三年投资计划:第一年投资251,371.14万元;第二年投资335,161.53万元;第三年投资251,371.14万元。全线绿化,并设置较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管理设施。

【争议焦点】
按照PPP项目流程及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的推进项目实施。

【律师代理思路】
本项目按PPP模式实施能够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实施和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从物有所值定量分析上看,本项目物有所值量值为正数,说明该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结论为“通过论证”,宜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案件结果概述】
本项目物有所值的评价结论为:87.68分。结论及描述:VFM=PSC-PPP值=326,228.19-265,179.45=61,048.74>0本项目物有所值的量值大于零,物有所值指数18.71%,这说明该PPP方案能够为政府节约成本,即该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运作。从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上看,本项目按PPP模式实施能够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实施和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从物有所值定量分析上看,本项目物有所值量值为正数,说明该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结论为“通过论证”,宜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项目最终由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负责本项目所涉高速公路工程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及最终移交。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规前提下推进项目实施;

2、尊重PPP项目的流程和规律;

3、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案例评析】
合同谈判并协助设立项目公司,提供法律判定和风险评价,化解各类因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该项目是贯穿吉林省西部地区的重要干线通道,在吉林省高速网布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对国家高速公路网及东北区域高速公路网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项目的建设将直接带动长春地区和松原地区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吉林省中西部地区经济腾飞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和建议】
本项目为涉及经营性公路项目的操作,在相关项目建设流程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如何根据本项目及政府方要求确定绩效考评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方式系项目的重点难点。本次项目行业领域特点明显,对于经营性PPP项目的法律服务及重点难点的剖析及经验的积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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