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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龚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249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龚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龚某某进行辩护案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呼图壁县某寄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寄卖公司,现已注销),经营范围为寄卖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雇佣被告人龚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某任监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邓某某。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某寄卖公司通过单位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称将钱存到某寄卖公司,存取款方便,资金安全,并可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月利息是1.5分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吸收存款,然后经邓某某以某寄卖公司的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从中赚取利率差价,共向66名存款人非法吸收存款达10552853元。2017年8月2日某寄卖公司经股东会议解散,登记注销该公司。

【代理意见】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认定和犯罪事实已被证据证实,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龚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15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323刑初109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龚某某、史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职能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是金某公司及某寄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决策者,并全面掌控、支配、使用收取的资金,属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实施承担责任;被告人龚某某作为某寄卖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明知某寄卖公司不具有存取款资质,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从事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马某某是金某公司的股东,协助被告人邓某某出谋策划,提议决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史某某虽为金某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对经营状况不清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某某、龚某某、马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龚某某、马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未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积极退赔,社会影响较大,故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毛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积极退赔,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对以上其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龚某某与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案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有30308675.97 元应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案例评析】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活动的发展蔓延,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金融秩序,还会诱发其他相关犯罪问题,本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以赚取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且投资款大多都被行为人挥霍或去向不明,致使该类案件实际追缴极为困难,老百姓的辛苦钱难以追回。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体现出当下老百姓为赚“快钱”、获得高额利息,只顾眼前利益,这样很容易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结语和建议】
提醒我们需要在日常的普法工作中,让老百姓们明白即使是为了让自己及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也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赚钱手段,要告知老百姓“赚快钱”所面临的风险,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不可靠非法所得让家人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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