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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郝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69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郝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郝某进行辩护案

2018年5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家喝完酒,因前妻朱某凤在外面与他人有染,以不管孩子为由,于是在家携带一把剃肉的尖刀打车到其前岳父朱某阳家中找其理论,进屋后与前妻朱某凤发生口角,朱某阳也与郝某发生争吵,见二人越吵越凶,朱某凤和母亲往门外推郝某,郝某不肯离开继续与朱某阳争吵,朱某阳情急之下顺手拿起板凳多次砸向郝某头部,造成郝某头部大量出血,郝某随即拿出刀将朱某阳腹部捅伤。朱某凤看到后,上前打郝某,郝某又捅了朱某凤腹部一刀,这时朱某阳又捅刺郝某腹部几刀后朱某阳趴倒在地。之后,朱某凤和郝某分别拨打120,两辆120急救车将朱某阳、朱某凤和郝某拉到医院救治,朱某阳、朱某凤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确定死者朱某凤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扁体刺器刺击腹部致下腔静脉全贯通创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某阳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扁体刺器刺击腹部致腹腔多发脏器撇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医院一楼急诊大厅将被告人郝某抓获。到案后,郝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是在被被害人打击头部后激情犯罪

郝某在用刀捅被害人之前,被被害人朱某阳用凳子打伤激怒了郝某,其一时冲动,才用刀捅伤朱某阳,后被害人朱某凤又去厮打郝某,郝某才将其捅伤。如果郝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他完全可以在单独与朱某凤在一个屋中时就将其杀死。同时,郝某停止实施违法行为之后,被害人已经危在旦夕,如果郝某想达到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目的轻而易举。但是郝某让朱某凤拨打120后,又拨打120要求再派救护车。救护车到达后,积极帮助医护人员救护,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仍要求先救治朱某阳和朱某凤(以上事实有医护人员的证言为证)。综上所述,郝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认定郝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主客观不一致,定性不准确,应认定其故意伤害致死。同时从郝某捅刺被害人部位可以看出,没有直接杀人的客观行为。郝某用刀“直接”扎向被害人的部位是“腹”部,并不是“颈”部和“胸”部(具体来说不是‘左胸心脏’的部位),无论是从法医学还是生活经验来看,用刀扎向“腹部”并不一定能够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郝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中“杀害”行为的要求。应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二、本案是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并且为该过错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应当对被告人郝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案之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郝某与朱某双方的情感纠葛引发,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案件。在被害人朱某阳用凳子殴打郝某头部造成其受伤后,才一时激愤,失去理智而实施伤害行为。如果朱某阳不先用凳子殴打郝某头部激化矛盾,就不会发生该案。因此,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并该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该案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三、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

被告人郝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而是与被害人一起到医院治疗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和抓捕经过中,都可以证实郝某在抓捕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可以证明郝某在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愿意积极主动尽全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无论在律师会见还是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郝某都表示愿意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表示愿意用其全部财产赔偿,可以对郝某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郝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都表现出主动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态度。并且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及郝某认罪悔罪态度,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除了上述的法定、酌定情节外,恳请法庭考虑郝某及被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尤其是郝某与被害人朱某凤的女儿,系未成年,还是一名中学生,该案件的结果已经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目前还没有从失去母亲的伤痛中走出来,如果再失去父亲,可以想象出对她造成的伤害。从她给检察院、法院出具的谅解书中,就能够让在做的各位感受到其内心的伤痛和对生活的无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兼顾法理和情理。犯罪固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也要考虑对其家属情感的照顾,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女儿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给郝某一个机会,也给其未成年女儿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郝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郝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因生活矛盾携带尖刀到前妻朱某凤家找朱某凤,与朱某凤及其父亲朱某阳发生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尖刀捅刺二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虽然拨打120电话并随120急救车道医院没有逃离,但被告人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郝某作案后拨打120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考虑本案系因生活矛盾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由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出庭支持公诉,由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多家媒体予以关注,因此,辩护人对该案十分重视,经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多份辩护意见。针对罪与非罪、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等焦点进行多轮辩论,虽然最后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罪名、自首、被害人过错等辩护意见,但还是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从轻辩护观点,最后判处郝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判处郝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即注重法理又注重情理的司法观念,由于郝某的女儿正在上学,如果判处郝某死刑立即执行,其女儿将成为孤儿,将不利于其成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这点,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司法公正的同时,注重对罪犯家属的人文关怀。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没有改变罪名,但从判决结果的看,法院还是对郝某作出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不但给郝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给郝某女儿的成长尽量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不但体现了法理也体现了情理,符合当前认罪认罚从宽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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