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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24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进行辩护案

2021年初的一个夜晚,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天心区某歌厅饮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朱某朋友与被害人吴某产生言语冲突,吴某上前夺走正在唱歌的被告人朱某的话筒,怒气下的朱某随即与被告人刘某、杨某一同冲上前用话筒、茶杯、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吴某,致使被害人吴某左桡骨骨折、头皮三处共计12.5厘米的裂创。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于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但朱某具备以下几点从轻、减轻的情节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要表现有:案发缘于熟人之间的言语冲突,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被害人的言语挑衅,朱某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犯罪;而且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的歌厅内并没有安装监控,根据朱某在法庭上的供述只是用杯子砸了一下被害人的头部,之后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朱某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多方联系亲人、朋友四处筹借资金,并委托律师多次联系被害人,积极实施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通过律师上百通电话反复沟通之后,被害人从20000元的赔偿要求降到6000元,从6000元最后降到3000元,朱某积极的退赔行为以及明显的悔罪表现,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有关机关对朱某从宽从轻处理,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系初犯、偶犯,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朱某之前并无前科劣迹,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此次触犯刑法,主要是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教育,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故意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罪行能真心悔过。

朱某身体情况特殊,不宜对其长时间羁押。因朱某年近60,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部分疾病需要及时就诊早发现早治疗。

庭审过程中,朱某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悔罪,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以及身体健康情况,公诉人当庭将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调至11个月,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判文书】
(2021)湘0103刑初783号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最大的难度并不在于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而在于朱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是零口供,但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反复阅卷,从事实和证据角度,辩护人认为本案即使零口供,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定罪量刑,虽然在朱某不认罪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辩护人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如何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为朱某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案需要首先突破的障碍。

第一次会见前辩护人预测到这个当事人是个有个性,有自己想法的固执老人家,会见前也做好两套预案,充分能够应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状况。当日会见的场景也如所料,辩护人运用心理学知识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详细分析,处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最终当事人被辩护人的真诚和专业所打动,对于案件事实也和盘托出,案发现场,当事人确实因为被害人言语的挑衅动手用杯子砸了被害人一下,对于这种伤害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辩护人也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确认了法援的委托以及作罪轻辩护的思路。

通过本次辩护,使得当事人朱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以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对其日后重回社会,在思想和行动上步入正轨起着正向激励作用;同时,能取得公诉人当庭将量刑建议从1年6个月降低至11个月,律师本人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与当事人会见、与其家属、朋友、受害人多次交流沟通,通过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化解了被害人与朱某之间的矛盾,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协助法官联系同案犯家属商量退赔事宜,最后做到了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结语和建议】
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侧重于维护权利,不管案件大小,不管案件收费多少,都是一视同仁,倾尽心力地承办,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刑事辩护的魅力就在于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其独特的地方,都值得仔细推敲和回味,而且刑事辩护也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能力的一门技术,单凭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本案辩护人运用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等专业技能,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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