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应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46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应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应某进行辩护案

应某,女,2001年3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浙江省永康市人,初中文化。

2017年5月初,应某接到好友徐某电话,徐某说郑某甲欠其钱不还,叫应某一起去教训郑某。应某应约来到某宾馆楼下,随后徐某和其男友李某与应某一同走进宾馆。上楼时,徐某对应某说,郑某要叫“老表”来打应某。应某听后很气愤。三人一起走到郑某甲所住的房门口时,郑某的同室好友景某从里面打开房门。徐某与应某一起进入房间,把宿醉未醒的郑某从床上拖到地上,并进行殴打。殴打结束后,徐某向应某提出想把郑某带在身边,让郑某去卖淫,应某对此没有反对。于是,徐某劝说郑某随她去卖淫,郑某表示同意。之后,应某曾介绍过两个嫖客给徐某,但与郑某从未见过面。2017年9月5日,应某因殴打郑某甲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

2017年12月6日,永康市公安局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对徐某、应某等人予以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5月1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应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就殴打郑某这件事而言,事前,应某与徐某没有商量过当天去打郑某的目的是让郑某与徐某去卖淫;事中,应某与徐某在殴打郑某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让其去卖淫,否则会继续殴打;事后,既没有为了迫使郑某去卖淫而再次殴打,也没有用过激的语言威胁她。因此,郑某去卖淫并非是遭受殴打之故,而是经徐某与应某的劝说、引诱才走上卖淫之路的。

二、被告人应某系从犯

本案犯罪的意图并非由应某提起的,其对犯意的形成没有起到任何促进作用。从实际的危害结果及实际获利上来看,应某并没有获利。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应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应某出生于2001年2月1日,案发时,只有17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应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低于基准刑10%量刑。

六、应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请求法院结合情、理、法,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应某的父亲因受到刑事处罚、躲避债务等原因,经常离家不归,致使应某从小到大长期得不到父爱。其母亲由于缺乏丈夫的关心,心情郁闷,经常发脾气迁怒于应某。应某读初一的时候,家里的窗户玻璃被讨债的人给砸碎,房子周围被浇上汽油,经历了巨大的心理恐慌。因家中经济条件差,懂事的应某考虑到妈妈为了她的学费要到处借钱,而决定放弃初中学业。正因父爱的缺失、母爱的破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再加上受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应某在被他人利用的情况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人应某犯罪时只有17周岁,系未成年人,在与徐某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不大,有悔罪表现,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应某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应某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文书】
(2018)浙0784刑初552号。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应某的行为是强迫卖淫罪,还是引诱卖淫罪?不同定性对被告人应某量刑有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充分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强迫卖淫罪改为引诱卖淫罪,从原来的法定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未成年人应某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结语和建议】
本案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可将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使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能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4.com/post/2103.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