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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洪某、李某、华某等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56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洪某、李某、华某等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洪某、李某、华某等进行辩护案

华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的2018级学生。2021年1月,华某在洪某、李某的教唆怂恿下,将名下两张银行卡以及对应的网银、U盾和一张手机卡出借给洪某,并从洪某处获取500元好处费。后经查实,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华某所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关联到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故而华某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6日被立案侦查,华某于2021年3月19日被拘留羁押,于3月2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案发后,华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500元。

2021年10月,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受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委托,为被告人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指定辩护人。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我所办理该案。

【代理意见】
一、 华某犯罪主观明知程度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首先,本案中华某的涉案起因是在2020年12月20日左右洪某和李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主动找到华某要求其“帮忙”(即借银行卡给他),且当时洪某是哄骗华某说用于朋友开游戏公司使用,最开始时华某是拒绝的。而后来答应则是因为与洪某的女朋友(即李某)相识多年,碍于朋友面子,出于朋友义气才答应帮他们这个忙,所以华某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意识到洪、李二人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才向他借银行卡的。其次,纵观整个涉案过程,华某把卡借给了洪某等人之后,就再未在涉案银行卡上有过任何操作,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银行卡交易的短信或者信息,这就意味着华某能知道的信息,只有最开始洪某告诉他的“银行卡是借给朋友开游戏公司使用”,对于后来银行卡是用在哪里、具体是怎么使用、银行交易流水是多少等信息他一概不知,所以这些都能说明华某在本案中主观明知程度低。再次,虽然开始洪某是许诺了华某在借卡后,会给予一定的报酬,可当时根本就没约定具体报酬是多少,所以华某起初借卡时的主观意愿只是碍于朋友面子才答应借卡的。且在本案整个过程中,华某总共才从洪某处拿到了500元所谓的“好处费”,而华某家境本就不错,家中给予他每月的零花钱都不止这点,他根本没有必要为了这500元利益,去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而把自己的大好前程搭进去。另外他在到案后已经将这500元非法所得积极退赃,所以说他主观上不会是为了牟取利益而借卡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刑事案件中我们推定主观意图时应当站在当事人涉案时的处境和角度去思考。在本案发生时,华某只是学生,社会阅历少,他很难预见到这种基于朋友义气的帮忙行为会衍变为一种违法犯罪。另外在后来其向洪某要求还卡时,是因为洪某威吓他“不是你想结束就结束”,他才没有及时终止,这说明了他社会经验少,不能及时有效地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被人一吓,就有点慌了神。所以我们不能以事后的“上帝视角”来过分苛责地要求这样涉世未深的学生,不能仅因为他没能及时正确地处理问题,就推定其涉案的主观明知程度高。

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华某本人也是受害者,他是因为被人哄骗才被牵扯进本案中。故请法院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华某一个公正的审判。

二、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侦查期间华某对自己的涉案行为供认不讳,数次口供前后稳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表示认罪认罚,又积极退赃,属于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四、华某系偶犯、初犯,请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诉,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程度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又系从犯、偶犯、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充分考虑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惩教相结合原则给予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文书】
(2021)湘0408刑初277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中,事实、证据都比较清晰,加上大部分被告人都认罪认罚,所以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过多的争议。控辩双方主要的分歧点就在于是否对部分罪行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庭审时,辩护人就华某的主观意图、犯罪参与程度、量刑情节以及应充分考虑其学生身份、社会阅历等因素来展开辩论,并着重强调了“刑事案件中我们推定主观意图时应当站在当事人涉案时的处境和角度去思考,来充分考虑华某在涉案时的主观恶性低。”以及“对于涉世未深的学生,我们应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来引导他们,给予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对辩护人部分建议予以采纳,亦认可对于具有学生身份的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华某、唐某案发时系某职业技术学院2018级在校学生,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结语和建议】
“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加上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所以很容易使人一不小心就陷入“帮信”的陷阱。不仅需要在法律上加大打击“帮信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力度,也更应该加大关于预防“帮信罪”的普法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对“帮信罪”有更清晰的认知,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帮信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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