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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00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案

2016年初,被告人应某等4人共同商议生产假冒南孚电池进行销售获利,并租赁云南省昆明市小石坝东部仓储物流城C区7栋一层作为生产车间,以及租赁一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及成品假冒南孚电池。应某等人购买机器设备,招聘10余名工人生产,应某安排被告人王某负责运送假冒南孚电池到物流公司快递给客户,王某在生产过程中,也有帮忙搬运机器设备等。至2016年5月5日共计销售假冒南孚电池164660粒,每粒销售价格1.4元左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354元。

因生产过程发生分歧,应某4人散伙停止生产。应某等人为了挽回损失,安排王某等人将剩余的假冒南孚电池搬迁至经营部配送中心,由王某看管销售。为了将假冒的南孚电池销售出去,应某指使王某将真品南孚电池与假冒南孚电池掺杂在一起销售给小超市,共计销售假冒南孚电池6515粒,每粒1.4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21元。

2017年11月7日,王某在经营部销售中心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南孚5#、7#电池共计389204粒、假冒南孚二维码500张。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电池均不是真品南孚电池,南孚二维码均不是南孚真品防伪码。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南孚电池的价值为661646.8元。因此,应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52644.3元,情节特别严重。王某在案发后已向南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得到南孚公司谅解。

2017年11月7日,王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24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指控被告人王某对生产过程中假冒电池知情。根据证据及庭审调查显示,王某只是员工,另一被告人向包括他在内的全体员工出示过经过南孚公司授权的委托书,该被告人同时在微信朋友圈晒图“南孚经销商”,且其他被告人一致证实存在该委托书,以及从未告知王某生产的电池虚假事宜。王某仅是从事运输,非实施生产等主要工作,故其对生产过程中的假冒电池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足以指控王某应对电池的生产过程负责。

二、对假电池的价值问题。假电池的销售单价是确定的,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销售单都可以确定,1.35元/粒,1.4元/粒。对于价格确定的赃物,根据《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因此,本案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本案赃物的价值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得出。

三、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王某是从犯,辩护人非常认可,但同样是从犯,对于量刑减轻的幅度请合议庭考虑,他仅仅是司机,拿着普通的工资,没有获得任何的除工资以外的收益,对主犯的帮助作用极小,地位极低。

四、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其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和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虽然他今日对生产过程不知情进行了自我辩解,但这是法律赋予他去权利,目的也是为了让他得到公正客观的审判,使得本案真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对其参与销售过程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闽07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刘玲提出本案非法经营的数额应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的辩护意见,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确认除了2016年4月3日销售的两笔假冒南孚电池单价为1.35元/粒,之后至2017年所有的假冒南孚电池的销售单价均未1.4元/粒,因此本案具有明确的销售价格即1.4元/粒,故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院确认为773360.6元,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73360.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积极赔偿南孚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王某确实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但被查获的南孚电池,经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为1.7元/粒,涉案金额高达952644.3元。但根据《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况且,本案销售单等证据显示电池的销售价格为1.4元/粒。因此,延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确认涉案南孚电池的价值为773360.6元。

【结语和建议】
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充分,但其提供的涉案南孚电池的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涉案赃物,只有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本案其他证据(如销售单、专项审计报告、证言等)显示涉案电池的价格是确定的,故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值认定结论就不应被采纳。

在办理此类案中,应充分注意有无证据显示涉案赃物的价值,因价格认证是按市场批发价确定,基本都高于赃物的实际销售价值,那么赃物的价值就会比鉴定的价值低,对被告人的量刑存在帮助。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则涉案赃物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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