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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马某参与王某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090

律师代理马某参与王某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马某参与王某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2015年8月27日,马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9月30日,马某向王某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马某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实际收到了借款本金。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

2015年至2017年3月,马某陆续向王某转账16次,转账金额53.5万元,另有一次向王某支付现金3万元,共计56.5万元。

2017年4月1日,马某又向王某出具借条,约定马某向王某借款45万元整,双方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但马某并未于2017年收到王某的任何45万元借款。

2017年11月,王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依法偿还相应利息。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马某分析本案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对于本案,马某向王某支付的远高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是本案关键。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马某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31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第二种:马某可以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马某可以依法要求将超出部分计入已经偿还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既是顺序抵充。

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计算,律师向法院要求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因为如按照第一种方式操作,截止2017年3月31日,马某仍应偿还王某借款本金45万元,但马某可以依法反诉王某返还多支付的利息部分约为20余万元。本诉和反诉后,马某仍应向王某偿还20余万元借款本息。如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截止2017年3月31日,马某仅应向王某偿还76098.53元借款本息。故律师选择向人民法院主张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本案。

【判决结果】
马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王某借款15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向王某借款32万元,因马某承认该借款事实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故认定该借款事实存在。

虽然15万元借条和32万元借条中没有对借款利息有所约定,但马某已经偿还56.5万元后,又于2017年4月1日向王某重新出具借条。由此可以认定,马某以事实行为自愿向王某支付利息。根据马某偿还的金额,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时间计算,马某自借款之日起至重新出具45万元借条之日止,马某一直按照月利6%-7%向王某自愿支付利息,远远超过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1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故马某可以依法反诉要求王某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规定,实际给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现马某要求将超出部分计入已经偿还借款本金予以扣除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马某截止2017年3月31日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6098.53元。具体借还款明细作为判决书附件。

【裁判文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简单的法律关系背后,亦存在多种操作方案。权衡多种方案的结果后,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最佳方案,可能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无论对于人民法院还是代理律师,工作起来都更加轻松。故在面对此类纠纷时,简单的计算多余利息似乎更受到人民法院青睐。然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却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和律师的实际操作和计算难度。

为了更容易的让人民法院支持律师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律师必须考虑全案的17笔还款的形成时间、每笔还款金额、两笔还款之间的时间天数间隔、应付利息等8项因素,并准确计算成表,提交给人民法院。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了更容易的让人民法院支持律师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律师必须考虑全案的17笔还款的形成时间、每笔还款金额、两笔还款之间的时间天数间隔、应付利息等8项因素,并准确计算成表,提交给人民法院。经过大量计算与校对后,最终呈现出应付钱款本息数额,也即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76098.53元借款本息。至此,律师的工作态度给人民法院留下了深刻印象。律师不应当仅仅将证据和请求呈现给人民法院,还应当承担更多的案件工作,包括对于复杂案件的汇总和计算等,将有操作难度的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力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让人民法院更容易支持律师的合法主张,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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