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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陈某诉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160

律师代理陈某诉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陈某诉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

2018年6月24日,1987年出生的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的陈某,在河北省固安县某饭店与曹某某喝酒聊天,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曹某某将啤酒瓶砸在陈某头部,致陈某额头流血。第二天早上,陈某昏迷不醒,被送至河北省固安县中医院,后转院至北京市天坛医院。经鉴定: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11月19日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害人陈某被伤害后,其母亲冯某某先后带其到河北省固安县中医院、北京市天坛医院、吉林省脑科医院和四平市神农医院进行救治。已经花费治疗费用50余万元,后续还需要一定的费用进行治疗。其母亲为给他治病花光了家中全部积蓄,并欠下巨额债务,其父亲也因此积劳成疾,于2020年6月2日去世。2019年被害人陈某的母亲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委托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因家庭经济状况等原因,被迫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为一级伤残。至其母亲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时,被害人陈某始终呈昏迷状态,依靠氧气、药物维持生命,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医药费以及民事赔偿,其家里仅有的住房因欠债务抵押给了债权人,母子二人借宿在亲属家中。

【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伤系被告造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8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在河北省固安县某某饭店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打伤。事件发生后,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12月18日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此事实,有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刑终456号刑事判决书为证(具体详见:原告证据3、4)。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其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36,434.79元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固安县中医院,后转院至北京市天坛医院、吉林省脑科医院和四平神农医院救治,共计住院65天,实际发生医疗费232681.77元。2019年5月22日,经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脑疝等,现呈昏迷状态,遗留四肢瘫(硬瘫),评定损伤后遗症为一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3万元,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限约为24个月,营养期限约需24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36,434.79元。具体详见后附:《原告请求赔偿金额计算明细》。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后续护理费及营养费

原告目前已成植物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应当按2人计算;护理费及营养费按日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原告康复或死亡时止。吉林省2019年居民服务业日工资标准为154.39元。

四、本案是因被告的责任引发,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511,883.66元和司法求助金五万元。

【裁判文书】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与两地检察机关跨省联动案件,共同帮助被害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救助如同正义途中的一盏明灯,为被害人及其亲属托起了生活的新希望,让社会正义和司法文明有方向、有温度。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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