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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陈某某诉柳某某、黑龙江某矿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510

律师代理陈某某诉柳某某、黑龙江某矿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陈某某诉柳某某、黑龙江某矿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案

1993年2月28日上午八时许,陈某某在桃山某二中上学间,同学柳某某在教室玩弄自制单简火药枪时,不慎走火,击中陈某某头部,当即不省人事。

案发后,陈某某被老师及同学们送往医院抢救。就陈某某伤后赔偿事宜各方相互推诿,陈某某于1995年起诉至桃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陈某某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该案经七台河市桃山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按25年计算(至2018年2月),共计获得赔偿126223.76元(详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1995】桃山民初字第207号《民判决书》),该赔偿金额由被告柳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60%责任,由桃山煤矿承担40%责任。现因已经超过原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年限,且原告的各项费用已经增加。就赔偿期满后的后续赔偿问题,陈某某父亲多年上访,因其年迈不懂法,一直未能通过正常诉讼程序维权。

2019年陈某某父亲(已年近8旬)以家庭困难、无能力为女儿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为由,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到薛玉珍律师。薛律师为其分析作为被诉主体的单位已经改制,直接侵权人柳某某下落不明,当年学校也早已改制,为能使受援人的后续赔偿得到切实保障,经多方探讨研究被诉主体资格后,桃山某二中,归属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确定被告主体为:柳某某、某教育局、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多方协调,该案在桃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因年代久远,侵权人柳某某下落不明无从查找,如何最大限度追索共同责任人,最大限度保障陈某某获得赔偿,成为本案的争议点和难点。本案办理过程,发生于2020年疫情期间,薛律师多次就程序、主体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与家属、法官进行沟通,确保案件有效办理,切实为当事人维权。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陈某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做本案被诉主体适格,依法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本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事故的当事人当时都是未成年人,桃山某二中作为管理者除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外,还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的管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老师在学生第一天开学时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被告柳某某在班级玩弄自制火药枪,造成原告致残的严重后果,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被告柳某某为直接侵权人,前次判决被告柳某某承担的60%赔偿部分至今未履行,现柳某某下落不明,根本不能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现桃山某二中主体已经不存在,但因其归属于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侵权责任后果应由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主体适格,被告黑龙江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桃山矿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与柳某某共同承担造成原告损伤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后续赔偿款应按10年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法律规定的5-10年界限,应参照受害人的年龄适当确定,而原告现在年仅41岁,故请求法院结合原告年龄及家里实际困难,为减少诉累,依法按照10年计算各项赔偿金额进行判决。

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在还没有来得及体验真正的人生时,便遭此不幸,其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时至今日原告已经在床上度过了26个春夏秋冬,忍受了常人无法忍受的痛苦。且前次诉讼没有判决给付精神抚慰金,此次经鉴定仍为二级伤残,被告行为造成原告终身残疾的后果,毁了原告的一生,已经实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而且《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综上,原告损伤系被告以及校方未能尽到管理义务两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伤时年仅14岁,正值花样年华,此次的意外伤害,毁了原告的一生,原告的一生都将在床上度过,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弥补原告心灵的创伤。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和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大部分代理观点,认为原告无责任,被告柳某某在学校玩弄自制火药枪走火击伤原告,造成终身残废的严重后果,负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桃山某二中因管理不善,监护不够负本案次要责任,因其归属于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应由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认定被告柳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5年计算,共计623346.50元,其中被告柳某某承担60%责任即:374007.90元,被告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责任即:249338.60元。案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7.00元减半收取1808.50元鉴定费及鉴定拍片费 2980.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2873.10元,被告黑龙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5.40元。

【裁判文书】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多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追索案件。时隔26年,原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均已届满,被代理人各项费用均已增加。因根本无法查清当年直接侵权人的下落,被代理维权困难,生活困苦。律师介入后为其理清案件思路,将共同侵权人及义务承继人作为共同被告,并申请对下落不明的侵权人进行公告送达,最终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终身后续治疗费需要受害人在到期后继续鉴定主张,追索后续治疗费。但超出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后,因时隔多年,往往物是人非,许多受害人及家属找不到当年的侵权人。许多单位也进行改制,导致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找不到责任主体。受害者后续费用损失无法进行主张。律师通过追加共同责任人、管理部门,确保责任承担主体,将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尽最大可能,维护被代理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后续治疗费的追索问题始终是当代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超出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后,被侵权人如果产生后续治疗费,可能因年久找不到侵权人,而无法主张权利。因此对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保公平正义又能兼顾考虑后续维权,是今后法律发展及法律实践应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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