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邹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邹某丈夫张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肠息肉”入住黑龙江省某医院胃肠外科病房,2019年11月5日行腹腔镜辅助直肠部分切除术,术后时有发热,术后第九天晚六点左右,右侧引流管附近出现一定量粪便,次日粪便不断流出,并持续多天,2019年12月3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突发寒颤,失去意识,抢救一小时后死亡。
黑龙江省某医院死亡记录显示张某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2019年12月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1月17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表明:张某死亡原因系肛门上部分肠管坏死,菌(败)血症引起的呼吸、循环、神经等系统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经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对张某系统法医病理学检验,其主要病历改变为:肠、肝、胰腺、肾上腺、心脏等多脏器杆菌感染,肛门上部分肠管坏死。显然,黑龙江省某医院对张某死亡原因的诊断不正确,黑龙江省某医院未能在张某生命危急时刻对其进行正确的抢救,导致张某死亡。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黑龙江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以及黑龙江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黑龙江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2019年11月1日,张某因“肠息肉”入住黑龙江某医院肠胃外科病房,2019年11月5日行腹部无辅助切口经肛门拉出切除标本的腹腔镜直肠部分切除术。术后时有发热,术后第九天晚六点左右,右侧引流管附近出现一定量粪便,次日粪便不断流出,并持续到12月3日。术后28天,早六点左右,肛门排除大量黑色血块,2019年12月3日下午,张某突发寒颤,失去意识,黑龙江某医院抢救一小时后张某死亡。黑龙江某医院选择了错误治疗方案,错误手术方法,采取错误的诊疗措施,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张某降结肠及乙状结肠全部坏死,导致坏死组织毒素吸收及菌(败)血症引起的呼吸、循环,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年11月14日,张某引流出粪便发现肠瘘,至2019年12月3日死亡,这期间黑龙江某医院未进行开腹探查等积极有效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死亡原因系肛门上部分肠管坏死,菌(败)血症引起的呼吸、循环、神经等系统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说明是由于肠瘘引起肠管坏死、菌(败)血症感染中毒,导致呼吸、循环、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如若对尸检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复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黑龙江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黑龙江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黑龙江某医院应该负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保护原告邹某医疗费27449.63元,护理费4582.65元。伙食补助费2560.00元,丧葬费27366.40元,死亡赔偿金与445608.00元,鉴定费6400.00元、尸检费9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合计573566.68元。
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当术前向患方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应取得患方书面同意。被告未尽到前述说明义务,业已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为原告复印的病例中没有原告丈夫张某住院期间的体温单,被告涉嫌伪造、串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二、本案医方术后操作不当
医方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妥,经病理检验证实是扩大了手术切除范围。2019年11月14日患者引流出粪便发现肠瘘,至2019年12月3日死亡,这期间未进行开腹探查等积极有效治疗。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该负主要责任。
三、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黑龙江某医院应当赔偿邹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由于张某死亡主要是黑龙江某医院医疗行为不当导致的结果,故黑龙江某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造成患方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作为矛盾最突出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之一,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证据之王”,病历不仅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更是司法鉴定的检材,所以封存、复制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医疗损害这类纠纷,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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