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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蒋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270

律师代理蒋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蒋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2008年4月16日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永州市某公司中标承包的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第二食堂工程,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由蒋某组成项目经理部承包施工,双方对工程承包及工程期限、管理费的交纳、施工责任、安全管理等权利与义务均做出明确的约定,蒋某按约定履行的全部义务。2008年5月9日,永州市某公司委托蒋某与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签订了一份《异地新建工程食堂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永州市某公司中标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的新校区食堂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和装饰,并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合同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质量与验收、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等权利与义务均做出明确的约定。2008年5月9日,永州市某公司委托蒋某与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签订了一份《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保修内容及保修期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第五条约定,建设方在质量保修满一年返还2%,质量保修满五年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建方。

该工程在2010年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同时经双方共同确定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总计应支付工程款为人民币10901077.15元。到2016年8月30日,该工程五年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依约定应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全部返还给蒋某,但是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在2015年9月20日向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冷水滩区法院依据(2014)永中法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从永州市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的食堂建设工程款中扣划了108533.6元。而蒋某是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的食堂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冷水滩区法院依据(2014)永中法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从永州市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扣划的108533.6元工程款是永州市某公司另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为邹某),与蒋某无任何关联。被告永州市某公司所负第三方债务却用蒋某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偿还,损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故永州市某公司应承担支付蒋某工程质量保修金108533.6元的责任。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冷水滩区院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蒋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蒋某是永州市某中学食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永州市某公司委托蒋某与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签订了一份《异地新建工程食堂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永州市某公司中标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的新校区食堂工程。同时,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永州市某公司中标承包的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第二食堂工程,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由蒋某组成项目经理部承包施工,双方对工程承包及工程期限、管理费的交纳、施工责任、安全管理等权利与义务均做出明确的约定,蒋某按约定履行的全部义务。因此,蒋某是永州市某中学食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蒋某已经向永州市某公司交了管理费,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第二食堂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包括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归蒋某所有。

根据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蒋某按最终结算款的百分之一向永州市某公司交纳管理费。后蒋某一共向永州市某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管理费,同时永州市某公司向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并注明管理费已经交清。因此,根据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第二食堂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包括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归蒋某所有。

3.冷水滩区法院依据(2014)永中法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从永州市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某中学的食堂建设质量保修金中扣划了108533.6元偿还永州市某公司所负第三人邹某的债务,实际上损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永州市某公司应偿还蒋某108533.6元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永州市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蒋某人民币108533.6元及利息20078元,共计人民币128611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永州市某公司虽然与永州市某中学签订了一份《异地新建工程食堂施工合同书》,但是被告永州市某公司又与蒋某签订了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交予蒋某实际施工,所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蒋某承担。该工程由蒋某实际施工竣工后,永州市某中学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与蒋某进行了结算,蒋某也依约向被告永州市某公司交清了管理费。因此,蒋某是永州市某中学的食堂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包括质量保修金应归蒋某所有。因被告永州市某公司另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为邹某)而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扣划了名为永州市某公司的实际为蒋某所有的108533.6元工程款,因此,被告永州市某公司应偿还蒋某的该笔工程款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利息。蒋某在庭审中提出利息按月息1%计算为20078元,被告也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永州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本案中永州市某中学的学生食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永州市某公司还是蒋某。

本案中蒋某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蒋某负责永州市某中学学生食堂工程的所有事宜,蒋某则只需司向永州市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一切的开支与收益均与永州市某公与关联。结算也是蒋某直接与永州市某中学进行的。并且蒋某也依约组织的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蒋某是本案永州市某中学的学生食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蒋某在本案的施工行为也是目前工程施工合同当中通常做法。

2.本案中永州市某公司所负的第三方债务应当及时偿还,如不偿还司法机关也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本案中永州市某公司所负的第三方债务在经法院判决后没有及时偿还,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多方查询后,发现永州市某公司在永州市某中生还有工程款(该工程款实为蒋某所有),故依法扣划了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偿还永州市某公司所负的债务。本案中正是因为永州市某公司没有及时偿还债务,导致人民法院扣划了实为蒋某所有的工程款,使得蒋某产生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实为蒋某所有的工程款为永州市某公司偿还债务后,永州市某公司应当对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偿还责任。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3.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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